在监狱管理这一特殊而重要的领域中,监狱民警的履职尽责情况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全与稳定。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不难发现一些监狱民警在履职方面存在一些问题。部分民警可能因长期高压工作而产生职业倦怠,导致监管不力,对囚犯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工作有所疏忽。此外,个别民警可能存在责任心不强、制度执行不严等情况,这不仅影响了监狱的正常运作,也对囚犯的改造和社会重新融入构成了潜在障碍。

监狱民警履职尽责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

监狱民警履职尽责方面存在的问题

1. 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监狱民警不应以此类行为玷污自身形象,必须坚守职业操守,确保公正无私。

2. 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民警必须严格履行职责,防止任何形式的罪犯逃脱,确保公共安全。

3. 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这种行为严重违反法律和人权,民警必须尊重罪犯的合法权益,严格禁止此类行为。

4. 侮辱罪犯的人格:民警在履行职责时,无论面对何种情况,都应保持克制和尊重,维护每个人的基本尊严。

5. 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此类行为不可容忍,民警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不得参与或默许任何形式的暴力。

6. 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民警应避免任何可能引起利益冲突的行为,确保监管职责的纯洁性。

7. 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监狱管理必须严格执行,防止可能的违规行为,确保监狱秩序和安全。

8. 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民警必须亲自并正确执行监管职责,不得转嫁责任或权限。

9. 其他违法行为:监狱民警应作为遵守法律的模范,对任何违法行为都应保持警惕,并及时报告和纠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四条,上述行为的民警如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尚未构成犯罪,则应接受相应的行政处分。这是保障监狱管理秩序和维护法治原则的重要规定。

监狱警察工作心得体会 (二)

心得一:监狱警察工作心得体会

确保监管安全是监狱工作永恒的话题,也是我们一直追求的目标。作为一名监狱人民警察,我深知肩负着教育改造好罪犯、为社会消除不和谐因素的重任。因此,我始终树立警察身份意识,明确与罪犯的界限,提高警惕,增强防御能力。同时,我树立大局意识,深知去年我局实现监管安全十年无事故的目标,离不开全局上下每名干警的辛勤努力。在此基础上,我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防患于未然。此外,我提高责任意识,充分发挥担负刑罚执行重任的角色,为监狱工作发展进步提供安全保障。

心得二:监狱警察工作心得体会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在监狱及监区领导的指导下,在同事们的帮助下,我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努力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在思想上,我坚定政治立场,认真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在工作中,我严谨执法,尽职尽责,服从监区领导的安排,团结同志,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在改造管理工作中,我深入了解犯人情况,正确引导犯人树立改造信心。在生产劳动中,我认真负责,组织罪犯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同时,我加强对罪犯的管理考核,维护监内秩序稳定。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为监狱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贡献力量。

心得三:监狱警察工作心得体会

作为监狱人民警察,我们是在封闭状态下工作的群体。过去,监狱在人们的思想中成了充满肮脏、黑暗和暴力的场所,导致社会对监狱警察存在偏见。然而,随着监狱工作的不断发展,我对监狱工作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我国监狱大多处于偏僻的农村,从事农林牧副渔的生产,也有少量的工厂。由于警力不足,一个基层中队基本只有五六个民警,他们的工作状态是一张报纸一杯茶,坐在树荫下带领犯人从事劳动生产。那时,犯人管理相对较松,执法要求不高。然而,到了九十年代中期,犯人开始从室外转向室内,主要从事劳务加工,监狱也从分散向集中转移,犯人管理的要求提高了,执法要求也越来越严。监狱人民警察是一个献了青春还得献终身的职业,献青春献终身是自己的选择,而新时期下的献子孙可以有人不认同。由于工作的特殊性,监狱民警关心家庭、照顾家庭的时间少之又少,教育子女就更提不上议事日程。因此,我认为爱上这一行真的很难。

心得四:监狱系统新警工作心得体会

参加工作一年多,我在xxx监狱工作中了解掌握一些实际操作规程。目前,监狱系统即将迎来第三批新警。总结经验、共同切磋、与新警们共勉之。下面我谈谈开展工作“五方面”的内容:

一、工作纪律方面:认真履行监狱人民警察主要的三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上述法律所禁止的不能触及,牢记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做到心中有数,原则性的问题绝对不能出错。

二、业务知识方面:参加工作后,要认真学习老民警的工作经验,处理方式方法,虚心请教;同时认真学习掌握监狱下发的工作条例,履行规章制度,熟悉实际工作中的操作事项。

三、工作心态方面:初到陌生的环境,难免不习惯,要及时调整好心态。随着监狱工作环境的不断改善和民警待遇的进一步提高,新警要正确面对现实,不要有太多的抱怨,不要受少数一部分老警厌倦思想的影响。

四、人际关系方面:刚到监狱工作,要搞好人际关系,对于自己在单位的工作是非常有好处的。在监区、分监区要与其他同事保持团结、友善、谦虚、谨慎,减少人与人之间的隔阂,在生活、学习、工作中提倡和谐相处的氛围。

五、监管改造罪犯方面:要树立新警在罪犯中的威信,严格律己,不要与罪犯之间发生“不正当”关系,贪图便宜行为;新警对罪犯不要有畏惧的心理,发生罪犯违法乱纪大胆处罚,自己依法办事,胆大心细;处理问题时采取“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搞“暗箱操作”,奖惩制度要健全。

罪犯在监狱服刑改造中最怕什么? (三)

天塌下来他们都不会怕,就怕两个字:加刑!

我是一个在监狱工作十四余年的民警,看了很多对类似问题的解答,我想谈谈我个人对这个问题的见解!

绝大多数人看到这个问题首先是从惩罚这两个字去理解,认为惩罚无非就是打骂体罚,不准吃饭不准睡觉等具体方式。但我以监狱工作多年的经验认为,不管罪犯是否亲情缺失,是否曾遭遇过同犯打骂体罚(现如今民警不可能打骂体罚罪犯,这是严重违规违纪,甚至可能会立案),是否哪一天突然疾病,但所有有可能发生的一切都有一个最佳的方法,那就是尽最快的减刑出狱,只有减刑出狱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述所有的可能性!

所以我认为,罪犯服刑过程中最惧怕发生的事就是——加刑(也包括暂缓减刑)。

减刑贯穿每个服刑人员在监狱改造过程始终。不管你是原判死缓(甚至附加限制减刑),还是刑期只有一年,每个罪犯都可以减刑。减刑是罪犯服刑改造过程中最核心的部分。用狱内罪犯群体中的话讲,就是不管你曾经如何叱咤风云呼风唤雨光芒万丈,那都只是代表你的过去,而在监狱,谁最先拿到减刑裁定书,谁最快拿到刑满释放通知书,谁才是所有罪犯中最靓的那个崽!

罪犯的减刑是复杂而严格的。我们以刑期最长的死缓为例,必须服刑满两年后(两年内没有在狱内重新再犯罪,有认罪悔罪表现),才可向法院呈报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无期徒刑后,满两年(两年内没有重新再犯罪,有认罪悔罪表现),才可向法院呈报减为有期徒刑(一般最终法院裁定有期徒刑为21年至23年),减为有期徒刑后,按每两年呈报一次减刑,每次减刑上限为九个月,以此类推,直至刑满释放。在这所有的任何一个环节都是紧密而相关的,不能出现任何差错(比如重大违规、严管、禁闭、甚至加刑),一旦出现重大违规,对自己的减刑之路势必造成极大的影响。

罪犯的减刑是受很多突发因素影响的。首先是减刑政策的变化和影响,在2015年之前的减刑政策还是相对宽松的,正常来讲一个劳动能力较好,平时表现稳定的罪犯,一年能减刑10个月(我见过最高的是一年减18个月),而且是表扬奖励只要符合就可以报减,不受间隔期的约束。在2015以后刑法修订后,对减刑政策也有重大的修改,变成每两年只能呈报一次减刑(最高九个月),而且必须无重大违规,未有打架现象。在新刑法的修订中还对一些特殊罪犯予以更严厉的约束,比如涉黑涉恶类、累犯、暴力犯、金融类犯罪、不能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等,在呈报减刑时都要大幅度削减,这几类罪犯很少呈报一次减刑能达到九个月的(很多都只能一次减6个月左右,甚至呈报九个月裁定下来三个月的都不少见)。

而一旦出现不能减刑或减刑延缓这种情况,这对于罪犯来说是难以接受的。自己辛苦劳动却换不来自己该得到的东西,内心是失落到极点的。当然不能减刑或暂缓减刑也是一种惩罚,一般是在考核间隔期内出现重大违规,比如私藏违禁品、打架斗殴、违规藏匿现金、抗拒劳动不服民警管理等很多事项,都有可能会在呈报减刑时认定为未有悔改表现,只要认定为没有悔改表现则肯定是不予减刑或暂缓减刑,只有消除未有悔改表现的那一栏,才能重新呈报减刑。

加刑是罪犯改造过程中的终极惩罚,对于罪犯的打击是灾难性,毁灭性的。加刑的原因一般是在狱内重新再犯罪,比如狱内打架斗殴(造成轻伤),预谋脱逃或脱逃未遂,自伤自残或自杀未遂,哄监闹事,劫持人质等严重扰乱监管秩序事件。加刑的程序是监狱对违规事件进行认定后向法院检察院呈报,并在监狱内设立狱内法庭审理并宣判在原地执行,所判刑期合并未服刑的刑期一起执行。

加刑对罪犯以后的改造影响极为严重。我举一个例子更能直观的说明。在我警区曾经有一个罪犯,原判刑期11年,剩余刑期3年8个月,在一次生产劳动过程与旁边机位罪犯发生口角(该罪犯63岁),并越演愈烈,最后两人起身互相谩骂,并有肢体语言,在此过程中该罪犯打了对方(老犯)肋下一拳后及时被赶来的值班民警和互监小组成员拉开。但造成的后果是老犯左肋骨骨折(两根),认定为轻伤!最后呈报加刑一年(打架有轻伤很难逃过加刑)。我们不能只看加刑的年限,加刑后的附加惩罚更为严重。一般是加刑前三年的劳动奖励和减刑归零无效,并在加刑后三年不予以呈报减刑,看似只加刑一年,实则刑期至少延长了三年半甚至更多,整个殴打过程不足三十秒,只打了一拳,换来的是刑期延长三年半。可想而知加刑对罪犯改造的影响有多大!

所以,在监狱内罪犯最怕发生的事就是加刑,没有之一。加刑意味着不但不能减刑而且刑期还要延长。虽然还有很多事会让罪犯害怕,题目中所说的亲情缺失、打骂体罚、突发疾病等情况确实对罪犯会有很大的触动,只有尽早减刑出狱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那些问题,但加刑意味着所有的努力都会变成泡影,都是徒劳的。总而言之,罪犯的改造之路是曲折而艰难的,只有踏踏实实改造,遵守监规纪律,认罪伏法,才能早日刑满,走上 社会 ,实现新生!

如有不尽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欢迎诚邀!

我认为罪犯在监狱内服刑改造中最怕的就是突发疾病!

一、俗话说“最怕医院有病人,牢里有犯人”。一个人一旦入狱服刑,亲情的缺失是必然的。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本来就对 社会 对家人产生了极坏的影响,现实中也确实有很多人入狱后被抛弃,这也是罪有应得吧。所以说罪犯入狱前也早有心理准备,是会失落但也不至于最害怕发生这样的事!

二、狱内被打骂体罚的现象现在已经很少见了。我听一位狱警邻居说过,现在狱内基本很少出现打骂体罚的现象。国家一直在健全法制 社会 ,对狱内罪犯之间打架斗殴行为处罚特别严厉,打架斗殴直接关禁闭,打伤了人甚至会加刑(造成轻伤加刑的可能性很大),所以说罪犯更是君子动口不动手,谁也打不起架来。在从民警这块,也没人会去打骂罪犯,如今倡导的是文明执法,对于打骂体罚罪犯是违法现象,甚至一经发现会立案调查(我也不知道是不是真的)。

三、突发疾病是我认为罪犯在服刑改造时最怕发生的事情。原因有以下几点:

1、监狱的卫生医疗条件与 社会 医院肯定有差距,一旦生病很难得到及时和完善的治疗,特别是一些慢性病,在不能保证足够的休息和营养只会慢慢变严重,甚至急剧恶化。

2、监狱的食宿条件较差,一旦生病很难恢复好,很可能会烙下病根。特别是那些刑期较长的罪犯,可能会感到很绝望,甚至会觉得那是在等死。没有足够营养的饮食和休息肯定不能保证身体的完全康复。

3、一个人生病后最需要的是自己最亲的人在旁边关怀,也是一种心理上的慰籍。但在监狱这个特殊的环境里,亲人在身边那只能是梦里。生病后那种孤独、落寞感可能是大多数人永远都不能体会到的。

4、突发疾病意味着不能劳动只能去住院,住院不劳动意味着不能拿到奖分减刑,不能减刑意味着刑期就会停迟不前,也意味着在牢里的日子会比正常情况下延长。也就是说生病肯定会影响自己的改造进程,会延缓自己刑满出狱的时间!

就是本人对还问题的见解,不足之处欢迎指正!

监狱民警执法不规范的表现 (四)

法律分析:当前监狱基层执法不公问题的表现形式:奖扣分裁量幅度不一。不依规依章办事,导致执法不公。照顾关系执法偏向,形成执法不公、民警执法不公行为的影响与危害。影响民警公正执法的原因剖析。法规制度存在空档。社会风气腐蚀影响。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日常监管存在缺位。强化基层民警公正执法的对策和建议。以提高民警素质为根本,打造“三性”。是依法依规办事的原则性。是遵规守纪的坚定性。是清正廉洁的自觉性。以强化管理机制为重点,构建“三制”。是建立和完善狱务公开责任机制。是建立和完善日常执法检查督导。是建立和完善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以加强制度完善为途径,提倡“三定”是统一尺度定标准是细化条款定规范。是明确职责定权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十四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什么情况下监狱会殴打罪犯? (五)

如果你说的“殴打”是指法律意义上的“行为人公然实施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打人行为”,那么,任何情况下监狱都不许“殴打”罪犯。如果你说的“殴打”是指所有使用武力的情形,那么,监狱对特定情形的罪犯,可以依据《监狱法》《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规定,依法使用武力,甚至使用警械乃至武器,就是我们通俗说的“开枪”。例如,人民警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执勤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一)罪犯聚众骚乱、暴乱的;

(二)罪犯脱逃或者拒捕的;

(三)罪犯持有凶器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四)劫夺罪犯的;

(五)罪犯抢夺武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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