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虚假招投标罪立案标准和定罪
- 2、2010-2013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环节中的违法犯罪案例
- 3、串标案判刑标准?
- 4、涉嫌串通投标罪会被怎么判
- 5、案例解析:恶意串通竞拍,土地出让无效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相关解答:
虚假招投标罪立案标准和定罪 (一)

答一、虚假投标罪立案标准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没有虚假投标罪,如果有虚假投标的行为一般会以串通投标罪立案,其标准为: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的;
3、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的。
二、串通投标被判刑:投标人六种常见违法投标行为及法律责任
S市政府某重资产项目未经招标,就让甲公司先行开工建设,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总积极筹备入场施工。之后该项目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陆续发布八个重资产项目的招标公告,陈总指示公司资料员小李,找了8人分别以8家公司的名义参与上述八个工程的围标,并向围标人员提供制作好的标书。陈总又指示公司财务总监小王,负责处理围标公司投标保证金的流转,以及向为表人员支付好处费和垫付保证金的利息。上述八个工程全部由甲公司中标,中标总价为4.14亿元,甲公司在八个工程中总计获利3100万元。
行为属于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100万元;杨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万元;小李和小王也犯串通投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没收甲公司的违法所得3100万元上缴国库。
在招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的行为并不少见,甚至有人觉得大家都是这么做的,已经形成了潜规则,也不会出什么事情。但实际上,串通投标是《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犯罪。企业在投标过程中,尤其要注意。
三、虚假招标有哪些现象
“虚假招标”就是名为招标实搞“暗中指定”的现象,这种现象多发生在国有投资建设项目中。一些工程项目招标人或主管部门早已内定了施工单位、货物供应商或设计、勘察单位,但迫于招标的规定,只好象征性地进行招投标,搞形式走过场,“明招暗定”。经常采用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其一,内定标外陪标。这类问题极易在邀请招标中出现,招标人在招标前与拟投标企业私下接触,讨价还价,从中选定中标企业,然后招标人出面办妥邀请招标的审批手续,内定的“中标企业”则串通其他几家企业做被邀请对象,名义是来竞标、实际上是来陪标。
其二,制定招标文件时暗中偏袒。为使招标条件有利于某一投标人,有些招标人故意设立一些其他企业难以跨越的门坎,作为中标的重要条件,通过这类难题挤走其他企业。还有一些工程项目,招标人以不是本地企业等原因为由,排斥其他投标人,保护自己选择的企业中标。
其三,在评标环节暗做手脚。有的招标人为了让内定的投标人中标,对招标代理机构及评委暗示,使评标打分有倾向性,使其中标。这种情况多发生在综合评标法中。
其四,暗示内定企业先低价中标,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再进行变更。在工程经过招投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签订内容相符合的合同,但为了让内定企业中标,先采取低价中标策略,签定合同时或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再通过设计变更等方法给与补偿。
2010-2013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环节中的违法犯罪案例 (二)
答2009年,北海市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孟荣展与北海市交通局原总工程师刘刚,利用负责北海市迎宾大道和机场路改建工程建设的职务便利,操纵招标投标,并从中谋取巨额利益。其中,刘刚通过中国建筑集团第八局广西公司营销经理李晓军找到广西建经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师黄友明、招标代理部经理黄志平,以及湖南对外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王世远等人,合谋串通投标。采取指定建经公司负责招标代理工作、内定项目中标单位、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评分标准、买通评委、借用其他公司资质围标等方式,使王世远等人中标。法院一审认定,孟荣展、刘刚分别收受王世远贿赂人民币30万元和70万元,黄友明和黄志平共同收受贿赂人民币32万元。2011年1月,孟荣展、刘刚、黄友明、黄志平因犯串通投标罪和受贿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年、五年、五年;王世远因犯串通投标罪和行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李晓军因犯串通投标罪和介绍贿赂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串标案判刑标准? (三)
答《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上述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本罪与非罪的界定
串通投标罪与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该行为的情节严重与否,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否则不以犯罪论,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应当由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在认定情节严重与否时,应当考虑犯罪手段是否恶劣、是否屡教不改、行为的结果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本罪与贿赂罪牵连行为的认定
在行为人犯串通投标罪的同时,往往可能牵连犯有贿赂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如投标人贿赂招标人许以特定经济利益,诱使其泄露标底,或者招标人接受贿赂,泄露标底等商业秘密。由此可见,基于本罪特点,往往可能出现牵连犯罪的情况。
对于此种牵连犯罪行为,因无法律的特别规定,应依法理,适用以一重罪处断为宜。
涉嫌串通投标罪会被怎么判 (四)
答涉嫌串通投标罪的判决通常如下:
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涉嫌串通投标罪,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将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处罚。罚金:除了刑事处罚,还可能包括罚金。罚金的数额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节、涉案金额等因素由法院决定。
重点说明: 串通投标行为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因此法律对此类行为采取严厉打击的态度。 对于涉嫌串通投标的行为,会经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包括调查、取证等,一旦确认构成犯罪,相关责任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预防和打击串通投标行为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保护合法投标人权益以及确保公共资源合理分配的重要举措。
案例解析:恶意串通竞拍,土地出让无效 (五)
答案例:
2004年5月,某县国土资源局发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对位于开发区的9850.9平方米的国有土地进行挂牌出让。参加竞标的共三家公司:A公司、B公司、C公司,三家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私下达成协议,由B公司出价,其他两个公司参与但不出价,竞得土地后合作开发。6月,县国土资源局向B公司发出《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次年6月,经群众举报,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土地行政决定书》,决定挂牌出让竞拍结果无效。
疑惑:
1.A、B、C公司是否构成恶意串通行为?
2.对恶意串通行为如何处理?
解析:
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就必须加快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这就要求确保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采用招标拍卖等形式扩大市场形成土地价格的范围。这也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确立的土地市场交易的原则。
本案中,县国土资源局依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进行挂牌招标,而投标的A、B、C公司在竞标的过程中,通过私下签订协议的方式,让A公司、C公司不出价,B公司从表面上看是一个公司的作为,实际上他代表了另外两个公司在谋求共同的利益。通过不作为“竞标”压低土地价格,然后通过私下合作方式来追求自身利润。投标的三个公司相互串通,操纵标价,最终使土地价格超出了合理的低价范围,严重影响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可以认定A、B、C公司的行为系恶意串通竞标行为。
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25条的规定,“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中标人、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竞得的;……”因此,某县国土资源局在处理本案中,决定竞得结果无效是合理合法的。由于本案中,招标人为某县国土资源局,损失的计算缺少依据,故处理结果并未要求A、B、C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据此,某县国土资源局可以对A、B、C三家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另外,《刑法》第213条规定,串标情形严重的,构成串通投标罪。“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槐律网关于串通投标罪辩护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