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二男生被15名同学围殴中刺伤3人,为何检方抗诉? (一)

贡献者回答事件详情:
蒋华被迫停课源于一起故意伤害案。2019年5月17日,湖南省吉首二中,不满15岁的初二学生蒋华被数名学生带至厕所,同校的15名同龄学生对其进行围殴。混乱中,蒋华从衣袖拿出事先准备的折叠刀乱舞,刺伤了3人,其中两人为重伤二级,另一人为轻微伤。
2019年8月7日,蒋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拘,后检方以故意伤害罪对其提起公诉。
吉首市人民法院一审将之定性为一起“以多欺少、以众凌寡的校园暴力案件”,2020年7月6日,吉首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蒋华构成正当防卫,公诉机关指控蒋华犯故意伤害罪不成立,判决蒋华无罪。
2020年7月16日,吉首市检察院向湘西州中院提起抗诉。对一审法院判决,检方并不认同。
第一、蒋华并不是孤立无助的状态,在事发的当天与孙某等人发生过好久几次冲突,在这期间完全有机会向老师寻求帮助,可以给家长反映,甚至可以坐在教室内对对方的无理要求置之不理。但是蒋华没有采用上述正当合法的途径来保护自己,而是准备道具用于斗殴,被动应约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合理前提。
第二、不认定蒋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虽说蒋华供述他准备刀具是为了正当防卫,但在事发时问过”谁先动手“,事后也讲过”你们在座的都是弟弟,是垃圾“之类的话,并积极拿出刀具与他人斗殴,事后继续追赶被害人,斗殴明显而不是正当防卫。
第三、认为蒋华在法庭上供述的”曾经给胡某买了一包红旗渠牌香烟,并在案发当天把烟收在衣袖口子里,但胡某嫌烟不好不要,从而起了要打蒋华的意图“,对于”买烟“这一事实,在蒋华从归案到审查起诉阶段从未供述,也无相关证人佐证。
所以站在检方的角度来看,抗诉也不是没有道理。
站在事情发生的本质上来说,如果15人殴打一人这都不算正当防卫的话,怎样才算正当防卫呢?你觉得呢?欢迎大家提出不同观点和看法,一起来评价吧!
15岁少年校园暴力致死案宣判,案件的始末有何细节? (二)
贡献者回答以前上学时,总是被父母告诫到了学校不要惹祸。但是每当周围的同学之间有这样那样的摩擦发生,通常要么就是约着单挑,要么一群人殴打一个。其他的人都喜欢作壁上观。到现在才知道原来这就是校园暴力,这么多年没有得到很好的禁止。反而越来越隐蔽的发生。
5月11日上午,备受瞩目的江苏南通15岁少年制止校园欺凌被殴致死一案,在南通如皋市看守所宣布判决结果。两罪犯分别被判无期徒刑和十四年有期徒刑。
其实现在回首去看这起案件,只觉得未成年人的世界里矛盾原因太简单。甚至根本谈不上非要除之而后快,但是就是这样一点鸡毛蒜皮的事情,年少轻狂便让一个鲜活的生命就这样终结在自己手中。不知道此时此刻要在牢狱中度过的两个少年有否感到忏悔和痛苦。我们一起来回顾下这起案件的始末。
这是多么痛的领悟和忏悔,暴力的原因起源就是这么简单至极。如果没有社会青年蔡某的介入,那么也许结局就完全不同。可是现在说再多也都无济于事。错了就是错了,无论是谁,无论何种原因范某和蔡某都必须为自己犯下的罪行买单。也希望大家都能够多多关注校园欺凌,还学校一片净土。
校园暴力事件案例 (三)
贡献者回答案例主要讲的是未打扫卫生起争执酿命案,三位在校学生均获刑,具体如下:
郑某、李某、郑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系同班同学,2012年7月,因被害人王某某值日但未打扫卫生,郑某某与王某某发生口角;之后,王某某在路过郑某座位时在郑某背部推了一下,引发推搡厮打;一旁的李某、郑某某也参与到殴打中。最终造成王某某头部重伤,后经救治无效死亡。案发当日,郑某与郑某某先后被警方抓获归案,李某在其亲属陪同下投案自首。
法院一审后,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七年、李某有期徒刑二年、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一审宣判后,郑某、郑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没有可以复制的青春,同样没有完全相同的校园暴力事件——尽管其中或许有着太多的共因可寻。因为,每一起事件中的“主角”,若总是面目模糊的“施暴者”与“受害者”,很可能意味着对他们的拯救与干预是隔靴搔痒式的。事件成因越复杂,在寻求解决办法上,越需要耐心和见微知著,如此才能真正找出规律与破解良方。
对于这些未成年人而言,在当前刑法惩戒难以介入的情况下,他们最终基本上还是要回归家庭,回到他们“熟悉”的成长环境。那么,对他们的“改造”,就必然离不开对这种具体环境的干预。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槐律网关于校园暴力事件下毒大同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