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什么规定 (一)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什么规定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一条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二条戒毒人员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时,应当接受对其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四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不得体罚、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员。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五章  医  疗 (二)

第四十一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所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戒毒治疗和护理操作规程。 第四十二条规定,戒毒所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和成瘾程度,提供有针对性的生理治疗、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并建立个人病历。

第四十三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所实施医护人员二十四小时值班和定时查房制度,医护人员随时掌握戒毒人员的治疗和身体康复情况,并给予及时的治疗和看护。

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

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毒瘾发作或出现精神障碍、可能发生自伤、自残或实施其他危险行为的戒毒人员,可按卫生行政部门医疗规范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对采取保护性约束的戒毒人员,民警和医护人员需密切观察,自伤、自残或实施危险行为的情形解除后及时解除约束。

第四十六条规定,戒毒人员患严重疾病,若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需强制隔离戒毒所主管机关批准,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允许其所外就医,并发给所外就医证明。所外就医费用由戒毒人员承担。所外就医期间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连续计算。健康状况不再适宜回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向决定机关提出变更为社区戒毒建议,决定机关在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经批准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已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折抵社区戒毒期限。

第四十七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所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需向有关部门申请购买。需对戒毒人员使用时,由具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处方,医护人员监督戒毒人员当面服药。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严禁违规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第四十八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立卫生防疫制度,提供沐浴、理发和洗晒被服设施,定期消毒戒毒病区,防止传染疫情发生。

第四十九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与社会医疗机构合作,保证医疗质量。

扩展资料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经2011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1年9月28日公安部令第 117 号发布。该《办法》分总则、 设置、入所、管理、医疗、教育、康复、出所、附则9章73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安部2000年4月17日发布施行的《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强制隔离戒毒所执法细则 (三)

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旨在确保戒毒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其核心内容涵盖了从设置到管理的各个环节。该办法明确了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职责和运行机制,规定了从收戒到出所的详细流程和措施。

强制隔离戒毒所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由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并经过审核和批准。戒毒所的名称和设置需遵循特定规范,以确保其管理的透明性和合法性。

在入所环节,强制隔离戒毒所需对戒毒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其安全。对于特殊群体,如怀孕或哺乳期的妇女,戒毒所应采取相应措施,并提供必要的帮助。戒毒人员的个人信息需保密,确保其隐私权不受侵犯。

戒毒所应根据戒毒人员的不同情况,实施分级管理和教育。新入所的戒毒人员需接受过渡管理和教育,以适应新环境。戒毒所还应保障戒毒人员的通信自由,允许其与家人和外界保持联系。

戒毒所需建立完善的医疗、教育和康复制度,确保戒毒人员得到科学规范的治疗和康复。戒毒所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防范安全隐患,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戒毒所应建立请假出所制度,确保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戒毒期间,戒毒人员可能因各种原因请假出所,戒毒所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强制隔离戒毒所还应建立询问登记制度,配合办案部门的询问工作。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死亡的,戒毒所需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在医疗方面,强制隔离戒毒所需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戒毒治疗和护理。戒毒所应建立卫生防疫制度,确保戒毒人员的健康安全。

强制隔离戒毒所还应开展多种教育和康复活动戒毒人员戒除毒瘾,提高其社会适应能力。戒毒所应与社会医疗机构合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强制隔离戒毒所需建立戒毒人员档案,记录其在戒毒期间的所有信息。戒毒所应妥善保管档案,确保其安全。

该办法还规定了对戒毒所的管理等级化制度,以及文书格式的统一规定。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替代了原有规定。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四章  管   理 (四)

根据《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四章管理的规定,以下是关于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的具体内容: 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健康状况和吸毒种类,将戒毒人员分设在不同的病区进行收戒和管理。戒毒所会根据戒毒治疗的不同阶段和戒毒人员的适应情况,实行分级管理,旨在逐步帮助戒毒人员适应社会。

对于新入所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在入所后的24小时内,戒毒人员会接受谈话教育,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应遵守的管理规定、享有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方式,并了解其基本情况其适应新环境。 戒毒人员在戒毒过程中,如提出检举、揭发、控告或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戒毒所应登记并及时将相关材料转送相关部门处理。此外,戒毒所应保障戒毒人员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对戒毒所外人员交付的物品和邮件进行检查,确保信件和物品的安全。

为了维护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戒毒所建立探访制度,允许戒毒人员的亲属、所在单位或学校的工作人员进行探访。探访人员需遵守相关规定,对违规者,戒毒所有权进行警告或禁止探访。 戒毒人员在特定情况下,如配偶、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需处理民事法律行为,经戒毒所批准,可以请假出所。请假出所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天,且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经戒毒所所长批准后,方可离开。

律师会见戒毒人员需持相关证件,在戒毒所内指定地点进行。戒毒所应制定并严格执行戒毒人员伙食标准,确保饮食卫生、充足且符合其需求。对于少数民族戒毒人员,应尊重其饮食习俗。 戒毒所应建立代购物品管理制度,仅限于日常生活用品和食品。戒毒人员应遵守戒毒人员行为规范,戒毒所会根据其现实表现进行奖励或处罚。出入所应进行登记,非本所工作人员需经所领导批准后方可进入。

戒毒所内应安装监控、应急报警、病室报告装置、门禁检查和违禁物品检测等技防系统,以保障安全。安全检查定期进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戒毒所应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以应对戒毒人员可能的脱逃、暴力袭击等情况。 值班人员需24小时坚守岗位,对戒毒人员进行巡查,确保戒毒所秩序。对违反戒毒人员行为规范、不遵守戒毒所纪律的戒毒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禁闭等处理。

戒毒人员在戒毒期间脱逃,戒毒所需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并配合追回,脱逃期间不计入戒毒期限。戒毒人员死亡,戒毒所需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和相关机关,配合进行死亡原因调查,并按照国家规定处理善后事宜。 戒毒所应建立询问登记制度,配合办案部门的询问工作。办案人员询问戒毒人员需持单位介绍信及有效工作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在询问室进行。因办案需要,经批准,戒毒人员可带离出所,但期间的安全由办案部门负责,戒毒人员出所及回所时应进行体表检查并做好记录。

扩展资料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经2011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1年9月28日公安部令第 117 号发布。该《办法》分总则、 设置、入所、管理、医疗、教育、康复、出所、附则9章73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安部2000年4月17日发布施行的《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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