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毒品问题依然是危害社会和谐与个人健康的一大隐患。为了有效应对这一挑战,我国制定了严密的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层面设立了专门的机构来全面规划与推进禁毒工作。禁毒法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这一机构肩负起组织、协调以及指导全国范围内禁毒工作的重任,确保禁毒行动在全国范围内有序、高效地展开。

禁毒法规定国家设立什么部门? (一)

禁毒法规定国家设立什么部门?

适用法定继承时,依照下列规则分配遗产:

①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②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第一继承人

(一)配偶

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同居关系的双方、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

①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死亡的,另一方仍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②被宣告死亡人(若于判决宣告时并未自然死亡)于判决宣告之后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决尚未撤销,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继承权。

(二)父母

父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生父母对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

(三)子女

包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须注意:①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②养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四)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

名义上为养孙子女,实际上属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该“养孙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五)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人代自己的父母参与继承,当然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六)胎儿

胎儿的父亲死亡,给胎儿保留应继份额的时候,胎儿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不过,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胎儿的应继份由其父亲的继承人继承。

三、第二继承人

(一)兄弟姐妹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亦属“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只有彼此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才能互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

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可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

须注意,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

①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属于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由其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

②其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而是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其在法律上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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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法颁布实施时间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于2007年12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七章七十一条,确立了禁毒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明确了禁毒工作方针,规范了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国际合作等业务工作。

一、禁毒工作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

《禁毒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都应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义务。《禁毒法》还明确了禁毒工作的保障机制,包括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将禁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二、禁毒工作方针

《禁毒法》规定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禁毒工作方针,强调预防教育的重要性,以及运用多种手段综合治理毒品问题。

三、毒品管制

《禁毒法》规定了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措施,包括种植、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的许可和查验制度,以及进口、出口的许可制度。

四、戒毒体制和措施

《禁毒法》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法律废除了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制度,整合为强制隔离戒毒,并增设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自愿戒毒、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等内容。

五、加强禁毒国际合作

《禁毒法》专章规定了加强禁毒国际合作的措施,包括依据国际公约或对等原则开展国际合作,以及支持其他国家实施毒品替代种植和发展替代产业。

六、法律责任

《禁毒法》规定了违反法律的规定将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了法律依据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禁毒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禁毒法规定国家设立了什么组织? (三)

禁毒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

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禁毒中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国家禁毒委员会是我国最高的禁毒领导机构。它成立于1990年,当时由公安部、国务院办公厅、外交部等16个单位组成,现增至38个中央和国家部委。具体工作由公安部承担。

国家禁毒委员会的职责:对内通过研究制定禁毒方面的重要政策和措施,协调有关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开展禁毒斗争;对外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开展禁毒国际合作,履行国际禁毒公约义务。

禁毒是我国政府的一贯立场和方针,从解放初期的禁毒运动到新时期的禁毒斗争,已经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模式,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制定一部综合性的《禁毒法》,是国家应对严峻的毒品违法犯罪形势的需要,是进一步完善我国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法律体系的需要,也是我国履行国际禁毒公约的需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

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第六条 县级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国家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第八条 国家鼓励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

第九条 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国家鼓励志愿人员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禁毒法规定,国务院设立什么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进入工作 (四)

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国的禁毒工作。

国家禁毒委员会是我国最高的禁毒领导机构。它成立于1990年,由外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民政部、教育部等23个部委组成,现增至25个部委。该委员会主任由公安部部长担任,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公安部禁毒局。国家禁毒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制定禁毒方面的重要措施和政策,协调有关毒品的重大问题,统一领导全国的禁毒工作。

国办发〔20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禁毒委员会《国家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毒品泛滥祸国殃民,危害极大。禁毒是长期、艰巨、复杂的 社会系统工程,关系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社会安定,是各级党委、政府和禁毒领导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国家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国家、民族和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参与禁毒工作,切实履行职责,齐抓共管,通力协作,组织全社会的力量开展综合治理,为禁绝毒品而努力奋斗。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五日

禁毒法规定国家设立什么部门答案 (五)

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国家禁毒委员会是中国最高的禁毒领导机构。它成立于1990年,当时由公安部、国务院办公厅、外交部等16个单位组成,现增至38个中央和国家部委。具体工作由公安部承担。目前,国家禁毒委员会主任为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国家禁毒委员会的职责:对内通过研究制定禁毒方面的重要政策和措施,协调有关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开展禁毒斗争;对外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开展禁毒国际合作,履行国际禁毒公约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禁毒法规定国务设立()负责组织协调的信息了解不少了,槐律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