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日常生活的世界里,意外与不幸时有发生,为了更好地评估和应对这些不幸事件对人身造成的损害,2024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应运而生,为伤残认定提供了明确而细致的标准。这一标准将人身损害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它不仅关乎个人的健康与命运,也是社会公正与人文关怀的重要体现。接下来,让我们深入了解这一分级认定标准的具体内容。
人身损害1-10级伤残分级认定标准(2024版) (一)

优质回答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调整:
一是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交通事故、故意伤害、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二是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目前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术语和定义
3.1 损伤
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
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总则
4.1 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 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 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 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5致残程度分级
5.1一级
5.2二级
5.3三级
5.4四级
5.5五级
5.6六级
5.7七级
5.8八级
5.9九级
5.10十级
6附则
6.1 遇有本标准致残程度分级系列中未列入的致残情形,可根据残疾的实际情况,依据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并比照最相似等级的条款,确定其致残程度等级。
6.2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残疾,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款两条或者同一条款两次进行鉴定。
6.3 本标准中四肢大关节是指肩、肘、腕、髋、膝、踝等六大关节。
6.4 本标准中牙齿折断是指冠折1/2,或者牙齿部分缺失致牙髓腔暴露。
6.5 移植、再植或者再造成活组织器官的损伤应根据实际后遗功能障碍程度参照相应分级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6.6 永久性植入式假体(如颅骨修补材料、种植牙、人工支架等)损坏引起的功能障碍可参照相应分级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6.7 本标准中四肢重要神经是指臂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正中神经、尺神经、桡神经和肌皮神经等)和腰骶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坐骨神经、腓总神经和胫神经等)。
6.8 本标准中四肢重要血管是指与四肢重要神经伴行的同名动、静脉。
6.9 精神分裂症或者心境障碍等内源性疾病不是外界致伤因素直接作用所致,不宜作为致残程度等级鉴定的依据,但应对外界致伤因素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说明。
6.10 本标准所指未成年人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者。
6.11 本标准中涉及面部瘢痕致残程度需测量长度或者面积的数值时,0~6周岁者按标准规定值50%计,7~14周岁者按80%计。
6.12 本标准中凡涉及数量、部位规定时,注明“”、“以下”者,均包含本数(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二)
优质回答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重伤:
定义: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细分: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
定义: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细分: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微伤:定义: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从方分享||建议收藏!人身损害1-10级伤残等级认定标准(2023版) (三)
优质回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计算依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伤残等级标准遵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是2023版人身损害1-10级伤残等级认定标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为该标准制定的规范性基础,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损伤定义、残疾定义、鉴定原则、鉴定时机、伤病关系处理、致残等级划分等。
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综合考虑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致残程度等级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至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详细划分规则见附录A。
在进行鉴定时,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估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进行评估。涉及两处致残情况的,应分别说明各处致残程度等级。
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需分析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判定其在因果关系中的作用形式(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损伤与残疾间因果关系说明应随实际残情进行致残程度等级划分。
除损伤“没有作用”外,均应依据实际残情进行致残程度等级划分,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到十级,每级致残率相差10%。四肢大关节、牙齿折断、移植再植或再造成的活组织器官损伤、永久性植入式假体损坏、四肢重要神经、血管损伤等情况的致残程度等级鉴定需参照相应分级条款。
精神分裂症或心境障碍等内源性疾病在鉴定时需考虑与外界致伤因素的因果关系,不宜直接作为致残程度等级依据。未成年人的致残程度等级计算有特殊规定,如面部瘢痕致残程度测量数值计算方法。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包含的附件A为致残程度等级划分的具体规则和标准。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确保公正、客观地评估伤残情况。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四)
优质回答法律主观:
轻伤一级: 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厘米。 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厘米;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厘米。 3、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4、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第五条 轻伤一级 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厘米。 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厘米;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厘米。 3、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4、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5、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6、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7、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8、脊髓挫裂伤。
法律客观: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1颅脑、脊髓 5.1.1 重伤一级 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1.2 重伤二级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 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槐律网关于人体伤残程度分级就整理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