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在法律上并非一概而论为纯自诉案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故意伤害行为若导致他人轻伤,通常可能触发刑事责任,这类案件既可以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即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时,在特定情况下,如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因此,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的性质并非绝对,需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程序来确定。
- 1、故意伤害轻伤是纯自诉案件吗
- 2、故意伤害致轻伤能刑事和解吗
- 3、故意伤害的法律程序案件假设,故意伤害致轻伤,不接受公安调解,如果
- 4、关于故意伤害在刑事自诉案件中的鉴定范围
本文提供以下多个参考答案,希望解决了你的疑问:
故意伤害轻伤是纯自诉案件吗 (一)

最佳答案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的性质,并非一概而论,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适用而定。受害者可以选择自行向法院提出诉讼,这属于自诉案件范畴,意味着受害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亲属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处理。反之,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处理,则案件视为公诉案件。公诉案件,即刑事公诉案件,是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依据法律规定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诉讼案件。
自诉案件的适用条件主要涉及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某些案件必须由受害者亲自提出;二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此类案件中,受害者持有足够证据;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通过这些规定,法律为受害者提供了维权的多条路径,确保其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
故意伤害致轻伤能刑事和解吗 (二)
最佳答案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能和解。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故意伤害的法律程序案件假设,故意伤害致轻伤,不接受公安调解,如果 (三)
最佳答案在涉及故意伤害致轻伤的案件中,如果当事人不接受公安调解,选择自诉,那么证据的搜集就显得尤为关键。自诉案件要求原告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诉求,这些证据可能包括医疗记录、伤情照片、目击证人证言以及相关的监控录像等。自诉过程中,公安部门通常会继续参与,确保案件的调查和证据收集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如果当事人希望公安部门提请检察院进行公诉,那么程序将遵循刑事案件的一般流程。首先,公安部门会进行侦查和破案工作,收集相关证据并制作侦查报告。之后,检察院会依据公安部门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捕并提起公诉。一旦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辩护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最后,判决结果将由司法局和监狱负责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在公诉程序中,受害者有可能同时获得赔偿。赔偿的具体金额和方式将根据法院的判决以及双方的协商结果而定。此外,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法律咨询和代理的聘请也是非常重要的,以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综上所述,自诉案件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而公诉程序则涉及多个部门的协作和一系列的法律流程。无论是自诉还是公诉,都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关于故意伤害在刑事自诉案件中的鉴定范围 (四)
最佳答案故意伤害案件中,轻伤鉴定是立案的必备证据和审理中判断被告人罪与非罪的重要证据。由于司法鉴定机构的多元化和鉴定程序的不规范化,造成鉴定程序的启动和轻伤鉴定的多样化,这在一定程度影响了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
一、法律对轻伤害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就是“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该《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证据不充分”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从上述规定看,轻伤害案件的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必须证据充分,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裁定驳回起诉或者由当事人自行撤回起诉。在审判实践中,轻伤鉴定是轻伤害刑事自诉案件的必备证据之一,如果损伤程度不构成轻伤,则无权提起刑事自诉。
二、法律对刑事鉴定程序启动权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属于《刑事诉讼法》和《刑法》调整范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该规定赋予了公安机关有权启动鉴定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案规定”。该规定同样赋予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启动鉴定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该规定也赋予了人民法院有权启动鉴定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和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上述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对鉴定不服的,可以在侦查过程中,向公安机关或者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而没有赋予有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权利。
三、目前刑事自诉案件轻伤鉴定的现状及存在问题从我院受理的轻伤害刑事自诉案的情况看,受害人所提交的鉴定结论有80%是自行委托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其余的为公安机关依职权委托的鉴定机构(多为内设机构)作出的鉴定,其鉴定结论不仅包括损伤程度,还包括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项目。审判实践中争执最多的是当事人的自行委托鉴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没有赋予被害人有启动鉴定程序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权利,认为自行委托鉴定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证据。二是鉴定结论内容不规范。轻伤鉴定只能就被害人的损伤程度是否构成轻伤进行刑事科学鉴定,而多数提供的鉴定既包括了损伤程度鉴定,也包括了民事赔偿项目的鉴定,但赔偿项目属于民事鉴定范畴。这种鉴定在一定程度有可能造成鉴定结论的不科学性。三是不利于矛盾的化解。由于被害人自行委托鉴定,造成公安机关可能不采信该鉴定而对该案件不再作任何处理,使本应能够在基层组织或公安机关调解处理的民事纠纷被推至法律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人为地造成矛盾的进一步扩大,甚至恶化,从而不利于民事纠纷的调解处理。
四、刑事自诉案件轻伤鉴定规范化的建议
(一)规范轻伤鉴定机构。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精神,轻伤鉴定属于专门技术性问题,应当由公安机关确定的鉴定机构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初次鉴定。其他任何鉴定机构未经公安机关聘请,不能对轻伤鉴定进行初鉴,从而避免鉴定机构对轻伤鉴定的泛滥化,影响鉴定的权威性。
(二)规范鉴定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机构只能接受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委托作出初鉴或者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接受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和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的委托作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违反该程序规定的,鉴定机构则不能接受委托并作出鉴定,从程序上保证鉴定的合法性。
(三)规范鉴定委托权。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轻伤鉴定的委托权为公、检、法三机关享有,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同时鉴定机构只能接受公、检、法三机关中其中一个机关的委托,才能进行轻伤鉴定,不能接受任何个人的委托进行轻伤鉴定。当事人需作损伤程度初鉴定的应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初鉴,在审判过程中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请求委托合法机构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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