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自行移送管辖 (一)

答法院可以自行移送管辖。具体解释如下:
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条件:这一规定的前提是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这是法院进行移送管辖的必要条件。受移送法院义务: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在接到移送的案件后,应当受理该案件,除非认为该案件依照规定也不属于其管辖。再次移送限制:如果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案件不属于其管辖,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而不是再自行移送。
综上所述,法院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自行移送管辖,但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
法院裁定移送管辖可否移送? (二)
答法院裁定移送管辖是可以移送的,但必须符合移送管辖的相关条件,即法院已经受理案件、受理法院没有管辖权、接受移送的法院享有管辖权等,当事人如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移送管辖发生之前提出。
一、法院裁定移送管辖可否移送
可以移送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管辖。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
二、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中的移送管辖,是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该院的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如果收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与移送管辖不同,管辖权的转移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该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移送管辖所移送的对象是民事案件,而管辖权的转移所移送的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限。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法院裁定移送管辖的情况,是必须要进行移送管辖处理的,但必须对相关条件进行认定,另外如果当事人认定移送管辖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提出异议,但如果已经执行了移送管辖的程序,则是不可以进行上诉处理的。
移送管辖移送管辖的适用条件 (三)
答移送管辖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这是移送管辖的前提,若案件未被受理,则不存在移送管辖的问题。此时,若经审查发现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范围,应引导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受理案件的法院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无管辖权的法院无权审理案件。因此,当受理案件的法院发现自己无管辖权时,才需要考虑移送管辖。
接受移送案件的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移送案件的法院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这是确保案件得到正确、及时处理的重要保障。
此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移送裁定具有约束力:移送案件的法院所作的移送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具有约束力,接受法院必须受理,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果接受法院认为自己无管辖权,应向上级法院申请指定管辖。管辖权不受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影响:案件受理后,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特定情况下不需移送管辖:如实践中,无管辖权的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且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则视为当事人放弃了异议权,此时可不必移送管辖,由受理案件的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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