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的进程中,有时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导致诉讼无法继续进行,这时就需要中止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中止诉讼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且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当事人无法参加诉讼;本案的审理需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以及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认定的中止诉讼情形。这些规定确保了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民事诉讼中止诉讼的法定情形 (一)

答法律分析: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权力跟权利有什么区别 (二)
答法律主观:
一、 民事权利 能力与权力的区别
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指法律所规定的, 自然人 或社会组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或法人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但它不是具体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能力仅仅是一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或可能性,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是一直存在的,但具有这种资格的主体要享有某项实际的权利,还必须通过一定的行为参加到某一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去。
权力,是指特定主体因某种优势而拥有的对社会或他人的强制力量和支配力量。人们对权力的理解呈现多样性和复杂性。有人认为,权力是指一个人或一群人按照他所愿意的方式去改变其他人或群体的行为以防止他自己的行为按照一种他不愿意的方式被改变的能力。也有人认为,权力指影响或控制他人行为的力量。总而言之,权力包含有 “支配”和“强制”之意。
二、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有什么不同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概念。
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法律资格,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并不等同于取得实际的民事权利。
2、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是自然人依据 民事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所取得的。
3、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可分离。自然人一旦出生,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死亡是自然人丧失民事权利能力的唯一法定事由,并且民事权利能力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转让,也不能抛弃或者继承。根据民事权利的类型不同,自然人与民事权利之间的关系存在一定差别。对于财产方面的具体民事权利,自然人可以选择享有、转让或者放弃。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自然人一旦出生,即依法律规定当然享有,不可以转让,非依法律规定并经法定程序,不得进行限制或者剥夺。
三、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关系
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
诉讼权利能力是成为诉讼上各种效果所归属的主体的一般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归属的主体所必要的法律资格。
主体没有诉讼权利能力即当事人资格,法院就无从对其行使审判权。
如果有诉讼权利能力而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判决的利益或不利益将无从归属。
当事人资格的诉讼法主体,一般应享有民事实体法上的权利能力,如果在诉讼中丧失当事人能力 ( 如公民死亡或法人合并、分立、终止等 ) ,还需要有人承继诉讼。所以当事人能力总是存在着与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致性、关联性。但是,位这种关联性与一致性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必不可少。诉讼当事人能力问题,是诉讼法上的问题。民事权利能力并非诉讼权利能力存在前提,在某些情况下,二者存在一定的分离性。综上所述,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任何民事主体都享有,而权力并不是所有主体都享有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诉讼时效期间的相关规则 (三)
答1. 定义。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障碍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从而暂时停止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根据《民法通则》第139条,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将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将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中止的作用在于,排除因法定障碍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的期间,确保诉讼时效期间真正反映权利人主观上未行使权利的情况,从而增强时效期间的实际意义。
2. 法定事由。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
- 不可抗力,即无法预见、避免和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和非权利人意志的“人祸”,例如瘟疫、暴乱等。
- 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72条,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这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 其他情形,例如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时,诉讼时效也可中止。
3. 中止时效的期间。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必须发生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或者法定事由虽然发生在六个月前,但持续至最后六个月内,才能产生中止时效的法律效果。
4. 法律效果。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表现为:
- 在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
- 法定事由经过的期间被视为时效中止期间,不产生时效期间的效力。
- 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如果法定事由消除时,剩余的时效期间不足六个月,通说认为应补足至六个月。
5. 适用时效期间类型。诉讼时效中止适用于除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以外的所有诉讼时效期间类型。
我国公民从多少岁到死亡为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2,我国公民从 (四)
答我国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如下:
1、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3、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扩展资料
1、民事权利能力由法律直接赋予,而不由任何人决定。法律不仅规定哪些人可以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且规定可以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后者则由个人决定,只有参与具体的法律关系才能享有,其权利的范围不仅决定于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和法律规定,而且决定于个人的财产状况
2、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的前提,作为主体资格的具体条件,既不能转让,也不得放弃,本人也不得自行处分。
3、民事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自行处分。民事权利能力依民事主体的不同,分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4、公民死亡是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法定事由。公民死亡后,就不再有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不必再保留其民事权利能力。公民死亡的方式有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无论何种方式,只要公民死亡的事实发生,其民事权利能力便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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