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爱人诉讼为财,看当事人如何解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一)

昔日爱人诉讼为财,看当事人如何解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贡献者回答众所周知:现代夫妻之间有矛盾的情况很多,离婚的情况也很多,所以关于离婚引起的离婚纠纷也有很多。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属于离婚纠纷,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案当事人小芳被起诉离婚,小芳想查明离婚男方拆迁是否会涉及自己的拆迁利益,因而向法院提出诉求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律师就这个问题进行分析探讨辩护,最终法院同意其诉求,下面我们和本案件负责律师来看本案的事情经过吧。

【基本案情】

案由:离婚财产纠纷

原告: 小马,男

被告:小芳,女,马某某妻子

案情概述:

2009年,马春毅与李艳相识,2014年,双方确定恋爱关系,2016年3月10日,双方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7年9月,马春毅与李艳开始分居至今。2018年2月5日,马春毅将李艳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2018年3月29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102民初7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马春毅的诉讼请求。判决后,马春毅与李艳夫妻关系未有改善。现马春毅诉至本院,要求与李艳离婚。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人民币107217)元。其中理财定期存款为人民币6000元,活期存款为人民币47217元,双方各分一半,为人民币53608元。)家具家电:夫妻共同所有的家具家电:电视机一台、双人床一个、床头柜2个、沙发茶几一套、大衣柜一个、冰箱一台、碗柜一个,此类物品变卖后双方各分一半。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三、债务的处理: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四、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二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小芳据此主张分割上述离婚协议书中的存款共计107217.21元,小马称上述存款现已消费完毕,并提供其名下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的历史交易明细表,证明其已将上述存款用于日常消费,小芳对此不予认可,称马春毅的日常消费金额过高。李艳提供其名下招商银行的历史交易明细表,证明其收入用于日常消费,没有存款,小马对此表示认可,称双方均系工薪一族,收入均用于日常消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

【裁定结果】

本案中,小马、小芳婚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小马曾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小芳表示不同意离婚,在法院判决驳回小马的诉讼请后,小芳未为挽救婚姻做出努力,双方夫妻关系亦未有所缓和,且如勉强维持夫妻关系,对双方均无益处,故对小芳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因小马在2017年9月9日制作的离婚协议书中认可双方名下有银行存款107 217.21元,小马虽称其已将该款项用于日常消费,但结合小马工资收入, 法院认为其支出明显超出个人日常消费范围,考虑其生活需要,法院酌情确定其中50000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故酌定小马给付小芳3000元为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小马与小芳离婚;

二、小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小芳30000元;

三、驳回小马、小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由小马负担37.5元(已交纳),由小芳负担37.5元。

【律师解析】

【本案结语】

本案中,代理律师除成功解决当事人的诉求主张外,还从与当事人的沟通交流中,找到当事人没有发现的点,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到最大的经济利益。离婚纠纷案件居高不下,如何才能为自身取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如何将自己的经济利益最大化?如遇此类难题纠纷,可寻求专业律师帮助,以维护自己最大的利益。

婚姻登记新规5月10日生效 (二)

贡献者回答5月10日生效的婚姻登记新规为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主要变化和影响如下:

打破户籍限制与简化证件要求:婚姻登记实现“全国通办”,内地居民无需回户籍地,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即可在任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无需再出示户口簿。例如来自河北不同地区的谷金泽和于越在北京领证,原本需回户籍地拿户口簿,新规使他们“就地成家”。办理流程与审查规定:当事人出示身份证、合照,提交签署后的结婚登记告知单等材料,经婚前问询、婚姻状况信息联网核对,一致即可发证;若信息不一致,需提供证明材料。离婚登记便利: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后,持身份证和结婚证,可在非户籍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避免错过申请发给离婚证的期限。保障措施:民政部门完善全国婚姻基础信息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婚姻登记机关做好联网核对,保障信息准确,防范违法行为。服务优化:婚姻登记机关可提供预约、颁证仪式等服务,发挥专业人员和社会力量作用,提供婚前教育、婚姻家庭关系辅导等服务。各地推出特色服务,如北京西城区设户外登记点,东城区打造“甜蜜主题公园”。

为买北京学区房夫妻“假离婚”变成真离婚,房子如何处理? (三)

贡献者回答该套学区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以房屋现值扣除未偿还贷款本息后,剩余的部分由双方平均分割。双方分居之前偿还的房贷视为双方共同偿还。 手里有北京学区房的朋友,最近这几天可能要失眠了。

北京市西城区发布的“多校划片”政策,意味着2020年7月31日以后购房或落户的家庭,孩子上哪所学校不再以学区房的位置为准,系统摇到哪算哪,有些斥巨资买下德胜、月坛和金融街片区学区房的家长们,意外发现原本能够进的优质小学基本都没了学位,只能选择其他片区的普通小学。

不得不说,这次新政的打击力度相当大,而且可谓“精准打击”,毕竟学区改革是为了促进教育资源的平衡,通过限制学位和随机分配学区的方式给学区房降温也是早晚的事。

但是那些穷尽各种办法购买了学区房的家长心中不平衡,政策的调整,让小孩无法去理想的学校读书,有种万千辛苦付之一炬的感觉。

更何况,有些夫妻为了规避限购政策,不惜“假离婚”给孩子买学区房,没想到最后竟然落了个真离婚!

说起来,“假离婚”购房的风险非常大,离婚之后你想复婚,对方有可能不配合办理复婚手续,导致离婚前的财产不再属于自己,双方会因为财产纠纷陷入诉讼之中,最直接的就是夫妻“假离婚”买学区房,等一方想复婚时,另一方却反悔不干了。

那么问题来了,离婚后以一方名义购买的学区房,在双方无法复婚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这套房还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

一、夫妻假离婚期间所购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说起这个问题,先和大家讲个案子。

2006年,朝阳区的杜先生和西城区的任女士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

2014年2月25日,夫妻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双方在2月24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无效,是俩人为孩子购买学区房新风街南里而签定的虚假协议书,此学区房系两个人共同财产”,并附上双方的签名与日期。

随后3月3日,杜先生和任女士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婚内一套位于朝阳区的房产归男方,存款130万及车子归女方,这样就给女方留出了购买学区房的资格。

就在3月3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协议》,再次确认双方今天在民政局所办理的离婚为假离婚,是为了给孩子买学区房不得已而为之,在民政局办理的离婚手续及离婚协议非双方真实意愿。

之后双方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直至2014年10月。

现在问题来了,任女士于2014年2月20日支付学区房的定金,又于3月底陆续支付购房款,那么该如何确定该套学区房的性质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法院给出了答案,根据杜先生、任女士于2014年2月25日及3月3日签订的两份协议来看,可以认定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是为了购买学区房,由此,双方在民政局留存的《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无效,但是对于婚姻关系来讲,如果对方不同意办理复婚手续,双方永远也不可能复婚,破镜难重圆正是此理。

综合考量前述两协议的内容及购房的资金来源,法院认为该房屋应属于杜先生与任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假离婚”期间购买的学区房如何分割

仍拿这个案子来讲,首先这是一个离婚后财产纠纷,因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就不再适用离婚协议的相关约定。

该套学区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以房屋现值扣除未偿还贷款本息后,剩余的部分由双方平均分割。

经查,这套学区房现值为800万元,截至2020年10月20日,未还贷款本息239万余元,故该房产可分割的现值为560万余元。

由于杜先生也有部分参与还房贷,且他和任女士登记离婚后仍共同居住生活、共同抚养孩子,因而他们分居前的财产仍处于混同状态。

法院据此认为,双方分居之前偿还的房贷视为双方共同偿还。

最后,法院判决该套学区房归任女士所有,考虑到孩子由任女士抚养,且房屋剩余贷款亦由任女士负担,从照顾妇女及儿童利益角度,扣除其他各项费用后,法院将任女士给付杜先生的房屋补偿款酌减为200万元。

三、如何正视夫妻“假离婚”购买学区房的问题

看到这儿,想必大家也有所洞察,判断夫妻“假离婚”期间一方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考虑3个方面:

①资金的来源,双方是否发生财产混同;

②双方“假离婚”后是否仍然共同生活;

③双方是否有签订相关协议等。

由此,可进一步确定双方“假离婚”期间一方所购房屋的性质。

对于夫妻“假离婚”变成真离婚,一方要求分割“假离婚”期间购买的学区房的问题,如果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套房屋系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首付款,离婚后双方都有支付房屋贷款并且没有明确这些钱款往来为借款的,说明双方之间存在持续的财产混同。

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若将涉案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将房屋判归产权登记方,由产权登记方根据双方实际出资以及房屋增值情况,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总而言之,为了规避政策“假离婚”买学区房,以目前的状况来看越发不可取,就算父母入手了昂贵的学区房,也无法保证孩子就能进入理想的学校。

况且每个孩子生长频率不一样,过分“鸡娃”,反而限制了孩子在某一独特领域的创造力,决意之前,还望三思。

北京哪里办离婚 (四)

贡献者回答北京办理离婚手续的地方是各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北京市各区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均负责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这些登记处分布在全市各个区域,为市民提供了便利的服务。具体来说,市民可以前往自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进行离婚登记。

以下是一些主要区县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具体信息:

* 东城区: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永外东滨河路17号,电话为010-84012502。

* 西城区: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58号,电话为010-66007070。

* 朝阳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8号院甲208,电话为010-58631818。

* 海淀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31号社区服务中心一层,电话为010-62615167。该区还设有政务服务中心婚姻登记分中心,提供更为全面的服务。

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双方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以及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材料。这些材料是办理离婚登记所必需的,用于证明双方的身份和离婚意愿,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的协商结果。

办理流程通常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和审查发证三个步骤。首先,双方需要亲自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并填写相关表格。然后,进入为期30天的冷静期,期间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双方需再次亲自到民政局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核无误后,当场予以登记并发放离婚证。

需要注意的是,办理离婚手续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妥善处理。同时,离婚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双方应充分考虑并谨慎对待。

生活中的难题,我们要相信自己可以解决,看完本文,相信你对 有了一定的了解,也知道它应该怎么处理。如果你还想了解西城区离婚协议书的其他信息,可以点击槐律网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