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如果男方有家暴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一)

我国如果男方有家暴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我国如果男方有家暴离婚财产的分割原则如下:

双方协商决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首先应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那么财产分割就按照双方的协议进行。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在协商不成或法院判决时,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由于家庭暴力属于离婚过错行为之一,因此受害的一方在财产分割上会获得一定的倾斜,即施暴方可能会适当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男女平等原则:虽然在实际分割中可能会照顾无过错方,但整体上仍应遵循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确保双方在财产分割上的基本公平。

给予补偿的原则:如果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这一原则虽然与家暴无直接关系,但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也应予以考虑。

遭遇家庭暴力时的离婚途径:遭遇家庭暴力时,可以起诉离婚。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家庭暴力是法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

经典婚姻家事案例4则 (二)

婚姻纠纷是指因恋爱、结婚、离婚而产生的各种纠纷的总和。很多家庭的幸福是一样的, 不幸却各不相同,婚姻纠纷在我国颇为常见,下面由我为你介绍婚姻纠纷的相关 法律知识 。

经典婚姻家事案例4则:

1、仅举行了婚礼,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吗

案情

2012年6月,邢某(男)与陶某(女)相识恋爱,2013年5月8日按照民间风俗举办婚礼。2013年8月生一子。邢某称,双方从认识到举行婚礼共给付陶某聘金、彩礼、礼物等共计200000余元,双方共同生活仅27天,后陶某回娘家居住至今。现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陶某返还聘金、彩礼钱等。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邢某与陶某在订立婚约之时的聘金等是否应当返还。

判决

驳回原告邢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彩礼应返还的情形,即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否共同生活、不返还彩礼是否造成经济困难。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看,未婚同居对女性的身心、名誉等各方面均有影响。本案中,男女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缔结法定婚姻关系,但双方按照民间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得到亲朋好友、周围群众的认可,并以夫妻名义同居共同生活,且生育子女,具备婚姻生活的实质内容,不属于规定的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

根据司法解释,另外两种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分别是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不返还彩礼会造成给付彩礼方生活困难。关于共同生活的期限,不可用时间长短来衡量,要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有些虽然共同生活时间仅几天,但双方确实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结婚,仅因感情不合而离婚,不能认定双方未共同生活。关于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指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结婚前后的生活水平相差较悬殊,即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2、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时多分共同财产吗

案情

杨某(女)与陈某(男)于2005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1月生下一女。2008年陈某被派驻外地办事处工作,之后,在当地与一女子同居。2009年起陈某两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均被判决不准离婚,但陈某仍未对家庭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2011年4月,杨某诉至法院要求与离婚,陈某同意离婚。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1.陈某对于婚姻破裂是否存在过错;2.对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判决

法院判决:一、准予杨某与陈某离婚;二、婚生女儿由杨某抚养,陈某自2011年10月起每月给付陈某某抚养费4500元至陈某某十八周岁时止;三、婚后共同财产中:房屋一套(含家具、家用电器等)归杨某所有,该房屋的银行贷款由杨某偿还。陈某持有公司的内部股份归陈某所有;陈某名下的因购买公司内部股份的贷款由自己承担;四、杨某与陈某各自的个人物品归各自所有。

点评

1、关于是否存在婚姻过错的认定。本案中杨某主张陈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与他人同居,为此提交了相关录音证据,在该录音中陈某明确承认自己在外与 其它 异性发生男女关系并同居,经质证陈某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由于陈某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且自2009年6月后未对双方之女陈某某履行抚养义务,陈某某一直由杨某独立抚养,故应认定陈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是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

2、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虽然婚姻法中仅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并未明确规定无过错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适当多分,但《婚姻法》基本原则是保护弱者、保护妇女。本案中,如果仅从损害赔偿的角度判决陈某给付杨某赔偿金,不足以体现对陈某对家庭不负责任以及婚外情不道德行为的谴责和惩罚,不能充分维护杨某的合法权益。故本案综合考虑杨某作为女性,一直由其抚养孩子,其承担了主要家庭义务,且杨某在婚姻中系无过错方等情况,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对其进行倾斜照顾,予以适当多分,将共有房屋判归杨某所有。

在抚养费数额的确定上,由于陈某目前每月工资收入11100元,另有年终一次性兑现的奖金及公司内部股票分红,总收入接近90万元,收入水平较高,有能力给子女提供更好的 教育 和生活条件,故最终判决陈某每月给付4500元抚养费。虽然抚养费数额较一般标准高,但该数额并未超出陈某的负担能力和法定抚养费标准。

3、家暴受害方在离婚时是否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案情

李某(男)与华某(女)于2002年4月结婚,2004年9月26日生一子。2012年8月,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审理中,华某认为李某经常殴打自己,多次严重受伤,存在家庭暴力,请求损害赔偿。李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华某受伤是自己摔倒的,而非其殴打。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是否具有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如存在家庭暴力,无过错方是否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判决

法院认为,华某提供的证据及法院调取的证据可以证明李某对华某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华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据此判决:1.准予李某与华某离婚;2.婚生子由华某抚养,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至李某某十八岁时止;3.李某给予华某赔偿款。

点评

本案是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是否准予离婚和请求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

发生在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的方式,主要体现为一方通过暴力或胁迫、侮辱、经济控制等手段实施侵害另一方的身体、性、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权利,以达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的行为。家庭暴力不仅使受害人身体受伤,还会导致受害人产生抑郁、焦虑、绝望和厌世等不良情绪,当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超过受害人的忍耐限度时,受害人就可能转为加害人,以暴制暴杀死或致伤加害人,社会秩序为此付出的代价不可低估。

对家庭暴力的认定应区别于夫妻间偶尔的争执。一般夫妻纠纷中也可能存在轻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但其与家庭暴力有着本质的区别。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权力和控制。加害人存在着通过暴力伤害达到目的的主观故意,大多数家庭暴力行为呈现周期性,并且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体或心理伤害后果,导致受害一方因为恐惧而屈从于加害方的意愿。而夫妻纠纷不具有上述特征。

本案中,华某提交的病历、门诊记录、手术同意书、多次报警记录,可以证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多次、连续、不间断殴打华某的行为,致华某受伤,且伤害程度较重,该行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行为。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判决准予离婚,且无过错方华某主张损害赔偿时,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4、家暴受害方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吗

案情

苏某(女)与邱某(男)2007年5月登记结婚,2008年1月生有一女。婚后邱某常在酒后借故殴打苏某。2009年至2013年期间,苏某曾数次报警及向妇联求助。2009年2月邱某书面保证今后不再动手,但2010年4月邱某因怀疑苏某出轨,殴打苏某造成其左眼挫裂伤、左眼上眼睑裂伤、左眼球结膜瘀伤。2013年9月,邱某在苏某工作场所,因言语不合殴打苏某,造成其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上下唇挫裂伤。庭审中,邱某仍态度粗暴,出言威胁苏某,并坚决不同意离婚。审理过程中,苏某申请法院对其进行人身保全。

判决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依苏某的申请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邱某殴打、伤害、跟踪、威胁、骚扰苏某及家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邱某婚后多次对苏某实施家庭暴力,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苏某要求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应予准许,根据邱某实施家庭暴力的程度及产生的后果,酌情确定邱某赔偿苏某5000元。

点评

本案是一起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苏某提供的报警记录、妇联求助记录仅是其单方陈述,病历、诊断证明、照片等也仅能证明侵害后果,并不能完整证明邱某实施家庭暴力的全部事实,但邱某对上述证据并无有力反证,结合其亲笔书写的 保证书 ,根据优势证据原则,可认定邱某在婚姻期间多次殴打苏某的事实。基于对家庭暴力的认定,本判决不仅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也支持了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并在审理中及时发出人身保护令,有效保护了妇女的人身权利。

所谓人身保护令,是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裁定。2012年8月,全国人大对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保全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增加了行为保全内容,人身保护令的法律依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根据该规定,申请人身保护令的主体为受到家庭成员人身侵害的其他家庭成员。对于在诉讼期间有证据证明家庭暴力已经或者正在发生,可能危及当事人人身安全的,人民法院依照职权主动签发人身保护裁定。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主要内容,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可能受伤害人及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必要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一定范围内活动: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以及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 措施 。

消除与防治家庭暴力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社区单位、新闻媒体和社团组织的协同合作,综合治理。预防和矫治家庭暴力,也需要受害者提高维权意识,对于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不能以“凑合过”的心态一味隐忍,要将家庭暴力制止在萌芽状态。目前,南京市法院、妇联、公安、司法等部门,共同开展了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工作。一旦遭遇家庭暴力,可以向上述机构求助,不仅可以及时得到援助,也可以得到有效的法律指导。鉴于此,呼吁受害女性增强维权意识,面对家庭暴力,应及时报警,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及时进行伤情鉴定,向妇联组织和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进行咨询、寻求帮助。

家暴和出轨可以直接离婚 (三)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离婚的理由有很多,但是,最常见的就是“家暴”。而这种情况,往往会被认定为“出轨”,在没有证据证明对方有出轨,并造成了夫妻感情破裂时,才可以直接离婚。这两种情况究竟该如何认定呢?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夫妻离婚纠纷中容易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姜明安表示:“离婚时一方如果是‘家暴’和‘出轨’两种情形,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人民法院将视情况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或中止夫妻关系。”(新快报)

案例一:家暴

阿敏(化名)与阿强(化名)结婚4年,两人育有两个儿子。两人因感情不和于2008年9月协议离婚,但因阿敏怀疑阿强与多名女性发生关系而未办理离婚手续。2012年6月28日,阿敏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抚养老人;财产分割方面双方无争议。离婚后,阿敏要求分得阿强名下在广州市某房产一套1.300万元及在广州市某银行贷款100万元;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中阿敏应分得股份价值200万元;要求离婚后获得阿强经济补偿80万元。

案例二:出轨

李女士和赵先生都是广东人,婚后育有一子。然而,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佳,且经常发生争吵。为此,赵先生甚至还动了手。李女士认为,自己与赵先生并非如表面上所称的“不伦”夫妻,而是长期生活在一起的普通同事关系,且丈夫平时没有主动承认妻子出轨,更没有主动提出离婚。因此对离婚一事心有不甘。赵先生则认为,两人没有共同生活的基础和感情基础,因此赵先生要求离婚也不能得到法院支持;而且对方经常骚扰自己和孩子,双方也没有解决夫妻感情破裂问题的有效途径,因此他只能起诉离婚。

案例三、夫妻共同债务怎么算?

陈先生与张女士经人介绍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一年多,期间张女士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办理了6张信用卡,并分别刷卡消费了3000元、7000元和3000元,该笔消费全部用于张女士的家庭生活和支付张女士医疗费用。后因陈先生家庭经济状况恶化、生活水平下降、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等原因导致张女士与陈先生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之后张女士以个人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女士丈夫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丈夫在陈先生与自己妻子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内就张小姐以个人名义从陈先生银行存款账户共刷卡消费6600元的事实明确表示不知情。结合上述情况来看,该欠款数额较大且已超过了张女士应尽的共同义务,对夫妻财产进行了分割并无不当。

婚内被家暴离婚怎么处理财产 (四)

被家暴离婚财产的处理问题先由双方自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一般情况下实施家庭暴力一方会少分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法院要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被家暴离婚的,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损害赔偿。 一、婚内被家暴离婚怎么处理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家暴离婚怎么区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家暴诉讼离婚的流程是什么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综上所述,就算是因为遭受到家暴才离婚的,但施暴方肯定也有权利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至于施暴方具体会少分多少夫妻共同财产,这个问题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法院要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夫妻财产分割问题。

4孩妈妈回应孕期离婚争议:常被家暴,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五)

来自联合国妇女署近日的统计数据显示,过去一年,全世界共有2.45亿15岁及女性,遭受过来自亲密伴侣的暴力。丁姝彤也是其中之一,她在北京经营一家画廊,现在是红枫「方舟家园」的执行主任。九年前,40岁的丁姝彤在怀孕期间被丈夫打了两次,孩子出生第15天,她独自开车出门,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处理家暴的过程是一场漫长的斗争,果敢或许是丁姝彤和大部分被家暴女性的不同之处,但孩子,是她们共同的软肋。

文丨何香奕 编辑丨陶若谷

摘要:在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丁姝彤见过太多身上有伤、一见面就要哭一场,甚至说话颠三倒四的女性。有人挨了30年打却拿不出法律证据,有人被丈夫打骨折仍在朋友圈晒幸福,其中有名校毕业的白领、高级工程师、知识分子,也有从农村来到城市的打工者。来自联合国妇女署近日的统计数据显示,过去一年,全世界共有2.45亿15岁及女性,遭受过来自亲密伴侣的暴力。

丁姝彤也是其中之一,她在北京经营一家画廊,现在是红枫「方舟家园」(单亲家庭互助组织)的执行主任。九年前,40岁的丁姝彤在怀孕期间被丈夫打了两次,孩子出生第15天,她独自开车出门,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处理家暴的过程是一场漫长的斗争,果敢或许是丁姝彤和大部分被家暴女性的不同之处,但孩子,是她们共同的软肋。

以下是丁姝彤的口述。

“是不是我太作了?”

第一次发生家暴是因为一点小事,具体我都忘了,我前夫抓我的手腕,弄得很疼,手腕都红了。他眼睛发红,还怒吼,让我很害怕。我们家是复式,他还砸东西,拿起一个杯子从楼上扔到楼下,他觉得挺正常,发泄下情绪。我不能容忍,那个时候我已经怀孕了,很想把孩子生下来。

刚怀孕的时候我们挺好、挺甜蜜的。平时他会做家务,也很努力挣钱,是我们生活的支柱。他是做工程的,工作上蛮能吃苦,这一点我比较欣赏他。我那会40岁,算高龄产妇了,怀孕后有点低血糖,医生说出门得带甜的东西、牛奶,4个小时就要吃。他就有一点烦躁,说他家那边怀孕了还下地干活,每个人都生孩子,怎么就我事多。偶尔我就回娘家去住,尽量避免争吵。

我以前没见过家暴,那次就报警了。我的父母几乎没有什么大的争吵,当时觉得天啊,怎么还会有这种事。警察来家里,问我哪里有伤,我说没伤,但手腕是红的,警察就说没有伤没法认定,还批评我们一顿,让好好过日子,就走了。

他动了手之后也会道歉,加倍照顾,一下就变成暖男,给我做饭或者弄点鸡汤。但对我不受用,我就在想等孩子生下来,上了户口,必须离婚。那时也不想听任何人劝了,不想让别人干扰我的判断,离婚就是让他付出代价,不能白打。

我和前夫相识一年多结婚,是朋友介绍的。他来自河北农村,长得很帅,我是在北京东城区长大的,自己经营一个画廊。父母觉得应该找一个北京的、有稳定工作的人,可是我不喜欢那种,吃一份死工资,好像都能看到头了,没意思。

一开始也没想结婚,慢慢觉得年龄也大了,还是婚姻更稳定一些,两个人挣点钱,将来把孩子供出来,去海边养老。他平常也不是暴力倾向特严重那种,只不过争吵之后不会沟通,又想让你完全受他控制,就会有暴力行为。

第二次是我怀孕6个多月(2012年2月),我在楼上书房跟一个QQ网友聊天,没见过面的(网友),就聊他打我、沟通不畅的问题。当时没退QQ我就下了楼,他(前夫)去书房用电脑,看到了聊天记录,很生气下楼。我们在沙发上坐着谈这个事,他一巴掌上来打到我眼睛。我就到卫生间去照镜子,眼眶有青紫,当时感觉太好了,这回有伤了。

去了派出所,警察还是嫌我麻烦,说两个人不好好过日子。前夫由另一个警察带到一个小房间里,可能过了半个小时,那个门开了,我心一下就凉了——警察跟他就像哥们一样,笑着出来了,开始劝和。从警察的角度,他们觉得我不过日子,是一个“作女”。他家里的态度也是应该忍着,我想难道是我错了吗,是不是我真的太作了?

后来到了「方舟家园」,才知道这种事太多了,只是很多人都隐瞒,碍于面子不敢说出来。这里离婚的单亲妈妈里,90%都遭受过不同程度的家暴,包括肢体和精神暴力。像我这样打一巴掌就坚决离婚的挺少,大部分都很纠结、矛盾。

有对夫妻都是名牌大学的高材生,有两个孩子,妻子4、5年都没有上班,家里就靠丈夫的工资。这个妻子就打电话找我,说被打得肋骨骨折了,结果第二天还在朋友圈晒幸福,说自己的老公好,老公很辛苦。

她不愿意离婚,我们就建议她去找工作,后来也找到一份工作,收入蛮高,可能之后她老公对她好了一些,她就退出「方舟家园」了。这个案例很简单,但能看出最严重的暴力,实际上是不离婚的。对方给一点点暖心,花一点小心思马上就原谅,没那么严重的反而站出来离婚了。

证据链

我孩子是在第二次家暴之后两个月出生的,剖腹产,出血特多,手术之后还要按肚子(帮助恢复子宫,痛感强),本来我的伤口就大,一按肚子都快疼死了,我前夫就觉得人家都这样,怎么就你这么怕疼。

孩子出来之后,我在医院待了5天,他接我回去的,也会做点饭照顾我,但我没有犹豫过,从来没有,我很清楚什么时间要离婚。第一次(家暴)我就跟他说过,但他不同意,理由是还怀着孕,孩子怎么办?第二次他又想让他妈妈再劝我。

他跟他妈妈说,小时候晚上你在家门口拿着顶门杠,等着我爸进了家就打,你们也过得挺好的,为什么我打了她一次,她就要离婚,能不能劝她一下?

当时他妈妈就低下头,长叹了一口气,一个字都说不出来。他妈妈70多岁,和他爸两人互打了一辈子,我看到她特无奈的表情,想着如果继续在一起,肯定还是这种生活的延续。我要走我自己的路,婚我离定了。

其实他第二次打我,眼睛被打肿了,我的反应就挺奇怪的——“有伤了可以立案了。” 因为之前跟一个做律师的闺蜜聊天,了解到什么叫证据链,当时我脑子里就已经有一个(取证)程序。

伤口被我说得很严重,我说看所有的东西都是红的,实际上没有。他吓得赶快开车带我去医院,我就跟医生偷偷说眼睛是他打的,要在诊断上写清楚。那是一个女医生,表面没说什么,但在写诊断证明时写上了“钝器伤”,这也是后来法院认定家暴的证据之一。

然后我就去公共卫生间报了警。回家路上警察一直在给我打电话,我不能接,怕他知道后有二次暴力。回到家警察敲门,我前夫觉得很意外,他都不知道我什么时候报的警。

在派出所警察劝和,也不做笔录,我想着要有能在法庭上产生效力的证据,就让他给我写个悔过书,写好时间、地点,发生了什么事。警察一看我松口了,就让他赶快写,他也很自觉写了,还按了手印。

那会和他一直还是貌合神离,避免发生争吵,或者做一些退让,我要保证自己的安全。

坐月子的时候我就在网上找离婚律师了,搜到了「红枫」(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的反家暴热线,就打了个电话——咨询员说处理家暴将是一个长期斗争,如果想离婚,我只能说是支持你,因为对方正在走向犯罪。当时还没有《反家暴法》,有一个这样的声音在跟我说,是精神上一个莫大的支持。

但后来律师到我家里,看到孩子这么小,都不想接这个案子,但我阐述了一下遭遇,还有一些心里过不去的坎,律师也答应代理。

当时好像孩子10天上了户口,15天我就问月嫂可以洗澡吗,我要出去立案。月嫂吓一跳,跟她讲了这些事情,她说你可以洗澡,出去的话,我帮你看着孩子。月嫂她是单亲妈妈,也受过很长时间家暴,对我很理解。我洗了澡,就开车出去立案了。

法院从立案到开庭,又持续了好几个月,第一次直接驳回了我的诉讼,因为对方不同意。2013年底解决完经济(财产分配)问题,我提了第二次离婚诉讼,这一次法院认定了家暴,让他赔偿大约1万块,抚养权归我。

后来在「方舟家园」认识一个60多岁的大姐,被家暴了30多年,但没被法庭认定。她也是报警了,前夫写了保证书,保证以后不再打她。但法庭上她前夫说是为了让她高兴才写的,这个保证书确实没有写清楚内容,也没去医院做诊断,不是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没有法律效力。

单亲妈妈庇护所

我是2015年加入「方舟家园」的,当时想给我孩子找到更多的同伴,让她知道世界上单亲妈妈带大的孩子有很多。我打电话问「红枫」能不能做这样的组织,很巧它那里有一个方舟单亲家庭中心,「红枫」回复说可以完善一下,后来我们就改了个名字叫「方舟家园」。方舟就是诺亚方舟,一个庇护所,也可以说是一个疗愈中心。

有些妈妈在其他地方要隐瞒单亲的身份,故意表现出来自己跟孩子爸爸还在一起,担心社会上还是有一些歧视,但是来了「方舟」,这里每个人都是这样,可以敞开聊自己的经历、面临的问题。现在会员大概三四百人,90%都遭受过家暴,一种是已经离婚的,还有一种是“假性单亲”,就是还没有离婚,犹豫不决或有些矛盾走不出来,但婚姻濒临解体。

在这里工作接触到的第一个单亲妈妈,就是那个60多岁的大姐。刚认识的时候,她状态可好了,是一个高知,很有气质,很会打扮。一年多后,她拿着离婚诉讼材料来找我,说已经在等最后的判决,但特没有信心,让我帮看一下。

离婚诉讼给她搞得蓬头垢面,头发毛毛躁躁,她一直叹气,感觉很迷茫、很无助。她就是“假性单亲妈妈”,被家暴30多年,一直没有勇气离婚。一提离婚,对方的暴力就会变本加厉,打到鼻子出血。后来60多岁又被打了,她就给前夫说,“我现在身体可受不了了,要是再打我一次,你就能把我打死。” 这才提出了离婚。

我说你怎么会忍这么久。她跟我说就是因为孩子。她挺能忍的,大部分被家暴的女性都会有这个特征。她现在是租房子住,挺怕对方跟踪找上门。我就给她拍了个照片,让她看看自己的状态劝她,“要让自己好起来,即便判得不如意,就当它只不过是一段历史,就是那几十年而已,后面的路还很长。”

「方舟」的妈妈分在各个群里,有的群是想创业挣钱的,有的群是亲子的,但不管哪个群,妈妈最大的心理障碍都是孩子。

生长在一个暴力的家庭,有的孩子很小就表现出来急躁,甚至动手,但有时候父母意识不到。

有一个成员是东北人,现在48岁,胖胖的,比较外向,不停地说,也敢说。但是她有一个特点,嘴角是向下撇的,就是哭的那种神态。她小时候父母离异,妈妈不要她,她就跟着爸爸在一个工地上生活,被爸爸侵犯过,她特别恨妈妈,恨为什么把她给爸爸。结婚后被丈夫打,牙齿都被打松动了,后来报警把前夫抓起来。

离婚之后她带着孩子,有时就会打骂孩子。她说她妈妈小时候骂她特别难听,特别脏,她现在对女儿也是那样。她给我打了几次电话,每次都哭,说又打孩子了,后悔。前期我用各种心理咨询的方法,没有什么用,一年前给她下了最后通牒,要是再打女儿,让我知道我就报警。她说没办法,知道不应该骂女儿,但不知道为什么就要踹她,就要骂。

有次她女儿跟我女儿一起玩,那个小孩想坐我孩子的推车,我孩子不让坐,结果那个小孩抬起脚来,眼睛睁得大大的,盯着我女儿,就要踹,我一下就看到了她妈妈对她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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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肋

我和这些受家暴的妈妈都有相同的地方,孩子是我们的软肋。我给孩子取的小名叫依依,意思是我们两个相互依靠。整个离婚的过程里面,特别艰难的部分就是孩子。

一开始不太希望前夫见孩子,他也联系过我,我拒绝了,老怕他把孩子抢走,还在家门口装了一个摄像头。因为身边也有这样的事情,有个我认识的妈妈,孩子5岁时候被(丈夫)藏了。最后孩子判给父亲了。在我看到的情况里,孩子在谁手里,法院就会把抚养权判给谁,所以为什么会去藏孩子,就是用这种方式得到抚养权。

她花了三年才找到孩子,找到之后也只在教室后门偷偷看,孩子到讲台上去回答了一个问题,才能看到正脸。她一有时间就去学校门口等着孩子,但是孩子特别拒绝她。这个妈妈有时候说话都颠三倒四的,她说丁姐你要原谅我,我每天都靠药物支撑着。

探视时间是写在判决书上的,规定得很细,但执行起来很难。我也会陪她去张家口看孩子,她每次对公公都低三下四,拼命拍他马屁,想着买什么东西,对人家好一点,这样最起码他不给孩子转学。去年开始,对方才让孩子跟妈妈视频。

我前夫也到过我们家想看孩子,但我把他拒之门外了,不想跟他有太多瓜葛。但是后来「红枫」这边的专家说,还是要让孩子见到爸爸,知道有这么一个人,可以不经常见,但见面还是有必要的。

为什么要见他,他有什么资格?我当时不理解。后来幼儿园有一个家长陪伴日,孩子回来之后躺在床上流眼泪,闭着眼哭,过了一会她说,是不是所有的小朋友都有爸爸。这个让我太难受了。

平时她没有问过爸爸,这是第一次。以前给她读故事,我都会刻意避开,比如小羊跟着妈妈一起生活,这是妈妈、姥姥、姥爷,生活里是可以没有爸爸的。我觉得是我的问题,孩子有权利见爸爸、也想去见他,但因为我的一些怨造成了他们之间的隔阂。

那年元旦前,他爸爸给我打电话,问孩子的情况,以前我直接挂掉,这次同意了他看孩子。但是我为了避免孩子被抢,就让「方舟」的一个姐姐跟着我一起,找了一个商场,儿童乐园在三层。我就想他不会抱着孩子跑下去,跑的话我一喊,保安肯定就惊动了。所有的风险都在脑子过了一遍,才允许他见孩子。

他们已经三年没有见过,看着他们一起玩,说实话我觉得挺好的。他们俩还没见面之前,她爸爸打电话来,我孩子不接。过了几天,他又打电话,孩子想了想,就把手机拿过来,叫爸爸,那边也挺幸福地回应。

孩子第一次拒绝接,可能觉得我不想让接,第二次才是她自己内心里希望的东西。我觉得离婚尽量对孩子伤害降到最小,让她有母爱,也有父爱。

后来我发现孩子还是有缺失的。她看到我表弟抱着他的儿子,就会觉得难过。她心目中应该有一个挺勤劳的、爱她的这么一个父亲。

我跟长期受家暴的女性的想法不太一样,很多人挨了不少打却没有被认定家暴,心里面觉得很委屈,我没有太介怀,也尝试开始新的亲密关系。但下一次肯定要先了解对方的原生家庭。第一段我没有了解,他父亲去世5年了,看不到他父母亲怎么相处,可能原生家庭就带给他了一些东西。

等孩子长大一些,我会告诉她父母之间的事情,她成年以后也会明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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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孩妈妈回应孕期离婚争议:常被家暴相关阅读:

离婚纠纷中涉家暴的法律后果解读

转自:京法网事

2022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已正式实施六周年。同时,我国民法典也颁布施行一周年。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个人婚姻和家庭关系的和睦与否关系到全社会的和谐稳定,从注重“优良家风”建设到加大权利保护力度,民法典和反家暴法一直注重对弱势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本期京小槌普法选取适用民法典审理涉家庭暴力的典型离婚案件,深度解析离婚纠纷中认定构成家暴后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实施家庭暴力是离婚的法定事由

康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康某(女)与王某(男)于2004年8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康某诉称,王某婚后不久便从公司离职无工作,一直由康某负担全部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自2015年起,王某常因家庭琐事对康某进行殴打,2015年6月8日21时,王某与康某发生争执,王某将康某头部用钝器砸伤,康某报警并做了伤情鉴定。康某向法院诉请解除婚姻关系。王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本案系第一次起诉离婚,康某不够冷静过于草率,王某愿意改正过错,双方感情并未破裂。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京小槌释法:

审判实践中,对于初次起诉离婚,又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原则,根据案件事实情况可能判决不予离婚。但是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离婚法定事由的,即便是初次起诉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此,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

家庭暴力不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更是破环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危险因素。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即便施暴方表示坚决悔改,不同意离婚,若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判决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张某诉焦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焦某(男)于2014年3月5日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焦某酒后经常当着孩子的面对张某进行谩骂、殴打,孩子因受到惊吓常常放学后在街上游荡不敢回家。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孩子归其抚养,焦某辩称张某是家庭妇女,没有工作收入,没能力抚养孩子。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焦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出发,孩子判归张某直接抚养。焦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京小槌释法: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由此,在处理离婚纠纷涉子女抚养权归属时,要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是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重要考量因素。

审判实践中,有施暴者辩称家暴行为仅存在于夫妻之间,但并不影响其对孩子的感情,此时是否会导致其丧失直接抚养子女的权利呢?其实,家暴行为是一种家庭成员之间的严重侵害行为,在涉家暴的离婚案件中,存在大量未成年子女亲眼看见其父母之间发生家暴行为的案件。未成年子女目睹施暴过程会给其内心造成极大心理创伤,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实际上也同样是家暴的“受害人”。因此,若父母一方被认定构成家暴,不论是否直接向未成年子女施暴,根据民法典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如无其他情形,一般认为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离婚财产分割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可对施暴方少分财产

郎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根据在案证据认定李某构成家庭暴力。在财产分割上依据照顾女方原则和无过错方原则,判决李某少分得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京小槌释法: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民法典首次规定了离婚分割财产中“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对于家暴施暴方,在离婚财产分割上,法院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酌定对施暴方予以少分财产,以此惩戒施暴者。

反家暴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可见,我国立法充分保护公民的精神利益,在家庭暴力的认定上,不仅包括身体暴力,还包括精神暴力。实践中精神暴力主要表现为施暴者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谩骂、诽谤、宣扬隐私、无端指责、人格贬损、恐吓、威胁、跟踪、骚扰等。精神暴力通常会使受害人产生自卑、恐惧、焦虑、抑郁等心理以及精神方面的伤害。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郎某的精神恐惧,符合家庭暴力的特征。相比于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更具有隐蔽性,但其对受害方的伤害却不亚于身体暴力。因此,应摒弃只有身体暴力才是家暴的错误观念,对于精神暴力也要勇敢说不,用法律维护自身的人格尊严与精神利益。

一方遭遇家暴离婚可请求施暴方进行损害赔偿

唐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根据在案证据认定刘某构成家庭暴力并判决支持唐某要求刘某支付10万损害赔偿金的请求。刘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京小槌释法: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家暴行为不仅会给受害方的人身造成损害,还会对其精神造成严重创伤和消极影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也进一步明确,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因此,离婚纠纷中家暴受害方不仅可以主张因家暴行为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槐律网希望我国如果男方有家暴离婚财产如何分割?,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