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民法典中对孩子探视权如何规定
- 2、探望权起诉状
- 3、孩子探视权的法律规定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相关解答:
民法典中对孩子探视权如何规定 (一)

贡献者回答民法典中对孩子探视权的规定如下:
基本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协议优先: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决定。这意味着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子女的需要,自行商定探望的具体安排。
法院判决:如果当事人无法就探望权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作出合理的探望安排。
中止与恢复: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子女的权益,确保他们在健康、安全的环境中成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探望权起诉状 (二)
贡献者回答导语:探望权,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可以看望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或将子女短暂接回共同生活的权利。下面是我收集的探望权起诉状范例,欢迎参考。
探望权起诉状范例(一)
原告:周××,男,1963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被告:王××,女,1969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诉讼请求:
准予原告每月探望婚生女儿周小×两次,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二及第四个周五下午由原告至学校将周小×接回原告住处,周一上午自行送周小×返校。寒暑假由原被告轮流抚养。
事实与理由:
2000年6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行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当初商定婚生女儿周小×由被告抚养。但对于原告的探望权未作约定。
原告每每要求探望周小×时,均被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故意造成各种阻碍,严重影响原告与周小×的父女亲情。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法院
具状人:周××
×年×月×日
探望权起诉状范例(二)
原告:刘XX
被告:叶xx
案由:探望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并规定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 (具体方案为:1、每周探望孩子一次,每周六上午十点原告至被告处接孩子 回原告处,每周日上午十点送回被告处;2、每两年和孩子一起过一个中秋节、春节,陪同期限以国家法定放假期限为准;3、每年暑假与原告连续共同生活 三十天,每年寒假与原告连续共同生活十天;4、每年国庆节由原告连续共同 生活三天。)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 年XX月XX日,原告与被告经协议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双方约定:婚生女叶 乂抚养权归被告叶乂乂,原告有探视权,且只需提前一到两天告知即可探视。双 方离婚后,被告叶幻(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协助原告行使探视权的义务,剥夺了 原告与女儿相处及女儿享有母爱的权利,损害了亲权,对女儿身心的'健康成长 极为不利。虽然原告与被告离婚,但是原告希望并请求可以有更多的时间与女 儿相处,给予孩子应有的母爱关怀与教育,使孩子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孩子探视权的法律规定 (三)
贡献者回答孩子探视权是父母离婚后,非主要抚养方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目的是保障孩子与双方父母的正常接触和交往,维护孩子的身心健康。
探视权的行使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并尊重孩子的意愿。
一、探视权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以及探视权的行使方式、时间和中止条件。
二、探视权的行使方式
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可以由双方父母协商确定,如每周或每月的探视时间、地点等。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孩子的最佳利益作出判决。在行使探视权时,应当注意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避免给孩子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伤害。
三、探视权的中止与恢复
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权利。这通常发生在探视过程中存在虐待、暴力或其他有害行为的情况下。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如非主要抚养方改正了错误行为或情况有所改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其探望的权利。
四、尊重孩子的意愿
在探视权的行使过程中,应当尊重孩子的意愿。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和认知能力的提高,他们可能会对探视权的行使有自己的看法和感受。因此,在协商和确定探视方式时,应当充分考虑孩子的意见和需求,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综上所述:
孩子探视权是父母离婚后非主要抚养方依法享有的权利,旨在保障孩子与双方父母的正常接触和交往。在行使探视权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尊重孩子的意愿,并注意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当探视权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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