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在中国的劳动法体系中,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以及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是两个重要的法规文件,它们对于明确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节、保护劳动者权益以及调整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是在《劳动法》实施后,针对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明确和规范的指导性文件。其主要内容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劳动合同的签订:通知明确指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协商一致,可选择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一规定为劳动合同的签订提供了灵活性。
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这些条件包括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复员或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等。
3. 试用期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且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具体试用期的长短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4. 劳动合同的生效与终止:劳动合同可以规定生效时间,如未规定则以当事人签字之日为生效时间。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5. 特殊情况下劳动合同的签订:如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停薪留职的职工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等特殊情况下,劳动合同的具体签订方式也有所规定。
此外,通知还对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经济补偿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该说明文件对《劳动法》的若干条文进行了详细解释和说明,有助于理解和执行劳动法规定。其中,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尤为重要:
1. 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劳动法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其适用范围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同时也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2.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包括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休息休假等;同时也有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等义务。
3. 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同时,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应当查验相关凭证,确保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4. 劳动关系的调整: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等,以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协调劳动关系。
全文总结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这两个文件共同构成了中国劳动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不仅为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规范,还明确了劳动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以及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这些规定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通过深入了解这些文件的内容和精神,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提高遵守劳动法的意识,为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贡献自己的力量。
- 1、公务员退休返聘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 2、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 3、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失效了吗
- 4、劳动者离职后重新入职且岗位与原来不同,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相关问答
公务员退休返聘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一)
最佳答案公务员退休返聘是指,在公务员退休后,用人单位将其再次聘请担任某职务的行为,那么,这种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呢,退休人员返聘又要遵守哪些规定呢,有些法律法规对这样的情况有法律约束呢,另外公务员退休返聘年限是如何规定的呢,华律网小编今天就跟大家普及一下这个问题。
一、《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
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双方自行协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对于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可以补贴也可以不补贴,根据企业情况自己决定,返聘人员贡献大,企业离不开就协商补贴一些,返聘人员可有可无,当初返聘协议没有这些补贴内容的,也可以拒绝补贴.
三、劳动合同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办理退休),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返聘,双方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一致约定。
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作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
如在返聘时发生伤害事故,若有约定就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则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作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
最佳答案随着《劳动法》的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行,尽管整体上进展顺利,但仍存在一些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为明确相关事宜,各地劳动部门和相关机构需遵循通知规定。通知强调了劳动合同的签订方式,强调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特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转变的过程中,如果劳动者符合特定条件,如连续在同一家单位工作满十年并同意续签、工作年限长且接近退休年龄、初次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等,他们有权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关于试用期,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与合同期限相对应,短期合同试用期相应较短,长期合同试用期较长。
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循合法、公平等原则,依法签订的合同具有约束力,要求双方履行约定的义务。无论是初次建立劳动关系还是在用工后,都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同时,双方协商一致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有这些规定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为法律依据。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失效了吗 (三)
最佳答案您好,并没有明确公布该文件废止,在此情况下,新的法律出现,该文件与之相冲突的部分依据新法代替旧法已经失效,其余部分任然有效。由于该文件与现行的劳动合同法部分有冲突,依据新法代替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它的效力为:与新法冲突部分失效,不冲突部分依然有效。该文件是否有效要具体条文具体分析。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附该通知全文: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3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6、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内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专项协议来规定。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
7、“停薪留职”的职工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他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办理,即职工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但不在岗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8、用人单位应与本单位富余人员签订合同,对待岗或放长假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并就有关内容协商签订专项协议。
9、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需因此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10、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对已经患有精神病但病情得到控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对病情严重不能控制的,应当送医院治疗。医疗终结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11、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2、已办理厂内离岗休养或退养手续的原固定工、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其离岗休养或退养的有关文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13、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14、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
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16、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后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金;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应当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
17、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18、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19、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从被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因经济性裁员而被用人单位裁减的职工,在六个月内又被原单位重新录用的,对职工裁减前和重新录用后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为本单位工作时间。
20、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1、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劳动者离职后重新入职且岗位与原来不同,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 (四)
最佳答案劳动者离职后重新入职且岗位与原来不同,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这一结论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一规定旨在维护法律的明确性和统一性,避免裁判标准的混乱和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法规适用:虽然之前存在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等文件,认为离职后重新入职且岗位变化的情况下可以考量再次约定试用期的合理性,但自2023年1月之后,人社部劳动关系司已明确指出,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这意味着,当原劳动部文件与《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一致时,应优先遵循《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司法实践:在实际案例中,虽然存在不同法院对于类似情况有不同判决的情况,但自人社部明确法规适用后,对于劳动者重新入职且岗位发生变化的情况,应遵循《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这一规定有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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