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上海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引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上海市作为国际大都市,面临着严峻的住房挑战,尤其是中低收入群体和新市民的住房需求日益突出。为切实解决这一社会问题,上海市政府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出台了一系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旨在通过规范租赁管理,为市民提供稳定、可负担的住房保障。本文将详细解读《上海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以期增进公众对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的理解。
管理办法概述
《上海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是上海市政府为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而制定的重要文件。该办法依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上海实际情况,从供应条件、准入管理、租赁价格、租金支付、租赁期限、使用管理以及巡查检查、数字化转型等多个方面,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规定。
供应条件与准入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应需满足一定条件,包括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完成全装修并符合相关标准等。面向的供应对象主要是在本市合法就业且住房困难的在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住房困难面积标准原则上按照家庭在本市一定区域范围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确定。申请家庭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入住申请表》、合法就业证明、住房情况等。出租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符合准入条件。
租赁价格与租金支付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价格实行“一房一价”,由出租单位制定并报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备案。面向社会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其租赁价格应在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九折以下。对于定向供应给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职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可进一步降低,并建立随租赁年限增加的租赁价格累进机制。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取,但不得预收一个季度租金。租赁保证金(押金)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
租赁期限与使用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短于1年(承租人有特殊要求除外),最长不超过3年。鼓励出租单位与承租人签订2年或3年期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到期后,若入住人员经重新审核仍符合准入条件,可续租;否则应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转借、转租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进行违法活动。违反规定的,出租单位可立即解除租赁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巡查检查与数字化转型
保障性租赁住房全面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和社区综合治理。相关部门应建立巡查制度,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同时,依托市政府“一网通办”门户网站和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供应房源统一上平台发布,实现申请材料提交、资格审核、住房情况核查、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等流程的线上办理,为市民提供“一站式”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服务。
注意事项
承租人在申请和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时,应如实提交申请材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同时,应遵守租赁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合理使用房屋。出租单位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执行,确保租赁管理的规范性和公正性。对于违反规定的承租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限制其再次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资格。此外,随着政策的不断完善和市场的变化,承租人应及时关注政策动态,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 1、上海“保租房”新规:三孩家庭可申请三居,租金年增幅不高于5%
- 2、上海出台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及认定办法:预收租金不超3个月
- 3、上海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 4、上海保障性租赁住房什么意思 上海保障性住房可以住几年
上海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问答
上海“保租房”新规:三孩家庭可申请三居,租金年增幅不高于5% (一)
优质回答1月18日,上海出台《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认定及申请门槛、配租规则、租赁价格、支付手段、租赁期限等细节。两项配套政策有效期为2022年1月至2023年12月,试行期两年。
据悉,今年,上海将大力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落地,预计到今年年底,建设筹措保障性租赁住房24万套(间),完成“十四五”目标总量的一半。
集中配租优先保障无房家庭
1月18日,上海市房管局出台《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管理办法》),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简称“保租房”)的申请条件、租赁价格做出详细规定。
《管理办法》强调,保租房住房配租强调公开、公平、公正。项目达到供应条件后,出租单位发布公告启动集中配租;集中配租期间应优先保障上海市无房对象。集中配租后的剩余房源,实行常态化配租,符合条件对象“先到先租,随到随租”。
保租房的可供应房源,将在“一网通办”门户网站和上海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上进行统一发布。市民提交申请材料、出租单位审核资格和住房保障机构核查住房情况统一上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统一上平台实施,提供“一站式”保租房租赁管理服务。
那么,什么样的人群能申请上海保租房呢?《管理办法》规定,保租房供应对象是在上海合法就业且住房困难的在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住房困难面积标准,原则上按照家庭在上海市一定区域范围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确定。
贝壳研究院高级分析师黄卉表示:“此次上海保租房面向‘企业 个人”出租,可以提升配租效率。此次办法明确保租房可以面向用人单位和个人配租,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为符合条件员工提供保租房,提升员工的住房福利,有利于用人单位吸引或保留人才,通过有效发挥用人单位的积极性,有效提高保租房的配租效率,还可减轻保租房运营管理压力。”
此外,当申请者所申请的项目全部或部分户型房源满租后,实行轮候配租,按户型建立轮候名册,并优先保障上海市无房对象。出租单位不得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挑客拒租。
值得一提的是,《管理办法》的另一个亮点在于不同的家庭可以审批匹配的户型,尤其是二孩和三孩家庭。《管理办法》规定,三人以下家庭和单身人士可以入住二居室及以下户型,二孩、三孩家庭可以入住三居室及以下户型。根据供需匹配情况,出租单位也可以将多居室户型拆套安排使用。
“明确保租房供应标准,改善多孩家庭的租房条件。此次办法明确了不同家庭规模的配租标准,多孩家庭可以申请大户型保租房,同时严格限制一个家庭或单身人士只能入住一套保租房,可以扩大保租房的保障对象范围,更大程度发挥保租房的保障功能。”黄卉分析称。
租金“打九折”,年增幅不高于5%
众所周知,租金是市场普遍关注的问题。那么,上海保租房在租金方面怎么设定呢?根据《管理办法》,保租房租赁价格采取“一房一价”,实际执行的租赁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面向社会供应的保租房,租赁价格应在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九折以下。
调价时,价格调增幅度应不高于市房屋管理部门监测的同地段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同期增幅,且年增幅应不高于5%。面向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保租房,租赁价格可进一步降低,并相应建立随租赁年限增加的租赁价格累进机制和管理规则。
上海中原资深分析师卢文曦表示:“租金在九折以下和涨幅不高于5%体现了上海保租房的保障性,随着保租房供应量的增大也可以对上海租房市场起到稳定的作用。”
从目前来看,国内租赁市场中,个人房源出租房屋在住房租赁市场上占比近九成,是目前市场房屋供给的最大来源。据克而瑞城市租赁系统显示,2021年,全国主要城市房租均呈现连续上涨趋势,平均涨幅接近7.57%,多地房租价格已经创下历年来新高。其中,上海个人租金在2021年的涨幅也超过15%。
在支付方式方面,《管理办法》规定,保租房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取,不得预收一个季度租金;租赁保证金(押金)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保租房承租人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
在租赁期限方面,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短于1年(承租人有特殊要求除外),最长不超过3年,鼓励出租单位与承租人签订2年或3年期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到期后,入住人员经重新审核仍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以续租;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当退出。
“保租房房源是有限的,那么如何提高利用率,怎么有序进出,这是政策核心点。上海的政策规定原则1年,最长不超过3年,实现了一个动态管理,符合条件续租,不符合条件退出,这一点也有创新突破,实现了快速的流转和效率,值得全国借鉴。”卢文曦表示。
业内:上海保租房两项新规或为全国提供借鉴
同一天,为了加快保租房的供应和认定,上海出台《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简称《认定办法》)。
根据《认定办法》,为了加快形成供应,上海对保租房项目认定进行了明确,分为既有项目和新建项目。其中,既有租赁住房项目指《认定办法》实施前经过合规审批已经建成或在建(含正在办理建设工程手续)的租赁住房项目。
《认定办法》还对新实施保租房项目的户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70平方米以下户型住房建筑面积占项目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应不低于70%。
事实上,此次上海出台上述两则关于保租房的新政策,也是对于去年11月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延续。而根据已经公布的‘十四五’期间新增保租房计划,在“十四五”期间,上海计划新增建设筹措保障性租赁住房47万套(间),占同期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40%。
“上海今年24万套的保租房筹建量处于一线城市较高水平。根据已经公布的‘十四五’期间新增保租房计划,上海在‘十四五’期间计划筹建47万套,高于深圳的40万套,低于广州的60万套。上海今年的24万套保租房已经超过深圳‘十四五’期间筹建保租房房源总数的一半,超过广州的1/3。”黄卉表示。
“今年是保租房发展的元年。从全国来讲,上海的做法值得其他城市借鉴,比如租赁方式,租金设定、支付方式、退出机制等,在实施方面上海做法都有一定的创新。”卢文曦表示。
上海出台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及认定办法:预收租金不超3个月 (二)
优质回答中华网财经1月19日讯:1月18日晚间,上海同时出台《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简称“认定办法”),试行期两年(自2022年1月至2023年12月)。
“管理办法”在供应条件、准入条件、配租规则、供应标准、资格审核、租期、租金及使用管理等方面做了明确指引。
“认定办法”对既有租赁住房项目(分一般类项目/改建类项目)、新实施项目、相关财税水电支持政策均给出明确认定程序和指引。
对此,中指研究院企业事业部高级分析师束端指出,本次“管理办法”和“认定办法”的出台是对上位政策的延伸和衔接,进一步完善了上海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对全国其他大中城市均有较强的参考意义。具体而言:
更加注重保护租房者权益:“管理办法”明确不得预收一个季度租金;租赁保证金(押金)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出租单位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提供增值服务,但不得强制收取物业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认定标准更加注重区域平衡:“管理办法”明确住房困难面积标准原则上按照家庭在上海一定区域范围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确定。面积根据特定区域划分计算,有助于更好实现住房的保障性功能,且后期存适当调整空间。
配租规则上更加注重提高效率:“管理办法”明确可以面向用人单位整体配租,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入住。原则上按集中配租-常态化配租-轮候配租分阶段实施。有助于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分配效率。
政策适用范围更加广泛:“认定办法”将既有的合规租赁住房项目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有助于全市范围内统一标准、统一实施,提高各方主体的参与积极性。
(2021年8月底,住建部在“住有所居”新闻发布会提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并明确“十四五”期间,将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为重点。2021年8月《上海市住房发展“十四五”规划》明确“十四五”时期,将形成供应租赁住房超过42万套(间、宿舍床位),占住房供应总套数的40%。2021年11月,上海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以下为《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原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规范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租单位)
本办法所称“出租单位”,指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与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协议取得完整的出租经营权和收益权的单位。
产权单位通过购买服务委托专业运营企业实施租赁运营的,仍以产权单位作为“出租单位”。
第二章 供应和准入管理
第三条(供应条件)
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项目,完成全装修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投入供应:
(一)需要办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项目,应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二)不需要办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项目(改建类项目除外),应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三)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项目,应取得区政府(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区相关部门联合验收的通过意见。
第四条(准入条件)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是在本市合法就业且住房困难的在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住房困难面积标准原则上按照家庭在本市一定区域范围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确定。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根据本人和配偶、子女拥有产权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情况核定。计算住房建筑面积的区域范围结合通勤因素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位于浦西7个中心城区、浦东新区(外环以内)的,申请家庭位于浦西7个中心城区、浦东新区(外环以内)的住房应计算住房建筑面积。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位于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浦东新区(外环以外)的,申请家庭位于项目所在区的住房应计算住房建筑面积。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位于五个新城范围内的,计算住房建筑面积的区域范围可结合新城发展和职住平衡需要进一步优化;具体由项目所在区房屋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面向全市公开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投入供应超过半年后出租率仍低于80%的,可以适当调整计算住房建筑面积的区域范围;具体由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出租单位可以在上述基本准入条件基础上,结合项目实际,细化和增加准入条件。产业园区、用人单位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优先或定向供应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单位应将制定的具体准入条件报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配租规则)
保障性租赁住房既可以直接面向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配租,也可以面向用人单位整体配租,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入住。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一般按照以下两个阶段实施:
(一)集中配租阶段。项目达到供应条件后,出租单位发布公告,启动集中配租;集中配租期间应优先保障在本市无房且符合其他准入条件的对象。
(二)常态化配租阶段。集中配租后的剩余房源,实行常态化配租,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实行“先到先租,随到随租”。
配租期间,项目全部或部分户型房源满租的,应实行轮候配租,按户型建立轮候名册,并优先保障在本市无房且符合其他准入条件的对象。
出租单位应根据上述原则,制定项目配租的具体规则,报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出租单位不得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挑客拒租。
第六条(供应标准)
合理控制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应标准。三人以下家庭和单身人士可以入住二居室及以下户型,二孩、三孩家庭可以入住三居室及以下户型。根据供需匹配情况,出租单位也可以将多居室户型拆套安排使用。
一个家庭或单身人士只能入住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七条(申请材料)
申请入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人员应向出租单位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入住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聘用协议、录用通知、自主创业的工商登记)等证明合法就业的资料;
(三)在本市拥有产权住房的,提交本人、配偶及子女最近10个工作日内的《本市房屋查询结果证明》(可通过本市“一网通办”门户网站或“随申办”APP“我的不动产”在线查询服务获取);在本市承租公有住房的,提交《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四)出租单位根据准入条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中,根据“两个免于提交”的原则,能够通过大数据手段获取的材料,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供。
面向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由用人单位整体租赁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材料可以适当简化,具体由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第八条(资格审核)
出租单位应按照准入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入住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其中住房情况提交项目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机构核查,区住房保障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结果。对审核未通过的申请入住人员,出租单位不予签订租赁合同。
区住房保障机构每年对本区全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资格审核情况实施检查。市住房保障机构对各区住房保障机构开展核查、检查的情况进行抽查。
市、区住房保障机构在核查、检查、抽查中发现相关单位和人员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出租单位应立即对相关对象予以清退,相关信息按本市社会信用管理相关规定提供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出租单位应将申请、审核的材料随同租赁合同建档,保留至合同期结束。
第三章 租金、租期和使用管理
第九条(租赁价格)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一房一价)由出租单位制定,初次定价和调价应报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实际执行的租赁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
面向社会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应在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九折以下。初次定价前,出租单位应委托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对项目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进行评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评估结果有疑议的,可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予以确认;出租单位对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评估结果有疑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出租单位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可以按年度调整;价格调增的,调增幅度应不高于市房屋管理部门监测的同地段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同期增幅,且年增幅应不高于5%。
面向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可在前款规定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并相应建立随租赁年限增加的租赁价格累进机制和管理规则。
市房屋管理部门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初次定价和调价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估价机构租金评估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纠正。
第十条(租金支付)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取,不得预收一个季度租金;租赁保证金(押金)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
出租单位不得在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以外向承租人强制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承租人不另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用。出租单位可以向承租人提供增值服务,由承租人自愿选择并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一条(租赁合同和租赁期限)
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单位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使用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办理网签备案手续。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短于1年(承租人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最长不超过3年,鼓励出租单位与承租人签订2年或3年期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到期后,入住人员经重新审核仍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以续租;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当退出。
第十二条(使用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居住人数和人均居住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
出租单位应当根据本市相关规定,落实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治安和人口管理要求,落实房屋维修保养和消防安全等责任。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不得转借、转租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擅自增加同住人,不得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不得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保障性租赁住房。违反上述规定的,出租单位可立即解除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追究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的违约责任,同时通报承租人所在单位。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巡查检查)
保障性租赁住房全面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和社区综合治理。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政府派出机构,应对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使用管理情况建立巡查制度,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区房屋管理部门应对巡查的频率和要求等提出指导意见,并加强监督检查。
巡查、检查中发现出租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的供应对象、准入条件、租赁价格、租赁期限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情况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或移送执法管理部门进一步处理;情节严重的,报市房屋管理部门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出租单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财税支持政策和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责令出租单位退回已收到的财政奖补资金,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数字化转型)
依托市政府“一网通办”门户网站和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供应房源统一上平台发布,市民提交申请材料、出租单位审核资格和住房保障机构核查住房情况统一上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统一上平台实施,为市民提供“一站式”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服务。
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智能化管理,积极拓展“一网统管”应用场景在保障性租赁住房落地。
第十五条(有效期及政策衔接)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继续按照《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房规范〔2021〕5号)执行;《实施意见》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本办法执行。
已供应入住的租赁住房项目申请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在申请项目认定的同时办理准入条件和租赁价格备案手续;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新签订租赁合同(含续签)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各区房屋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的具体细则。
上海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三)
优质回答包括个人或家庭的收入、资产、户籍以及在上海的居住情况等方面的要求。
一、收入与资产限制
上海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针对的是中低收入家庭或个人,因此,申请者需要满足一定的收入和资产限制条件。具体标准可能会根据不同区域和政策有所调整,但一般来说,家庭或个人年收入需要低于当地规定的保障性住房收入标准,同时,家庭资产也不能超过一定限额。
二、户籍与居住要求
申请者需要具有上海市户籍,或者在上海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一定年限。此外,申请者需要在上海市有稳定的居住需求,例如,在上海市无自有住房或者住房条件较差等。
三、其他条件
除了上述基本的收入和户籍要求外,申请者还需要符合其他相关政策规定,例如,家庭成员的人数、年龄、健康状况等可能也会影响到申请结果。同时,申请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调查。
在申请过程中,申请者需要密切关注政策变化,了解最新的申请条件和流程,以便更好地准备申请材料和提高申请成功率。同时,申请者也需要保持诚实信用,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申请材料,不得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
综上所述:
上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主要包括收入与资产限制、户籍与居住要求以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申请者需要满足这些条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才能有望成功申请到保障性租赁住房。
法律依据: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符合本市规定的条件,包括家庭收入、家庭资产、户籍、居住状况等方面的要求。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工作的通知》
第一条规定:
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含一年)劳动合同;
(二)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二年(之前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且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含一年)劳动合同;
上海保障性租赁住房什么意思 上海保障性住房可以住几年 (四)
优质回答上海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引导多方投资,多渠道筹集“小户型、低租金”的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相关条件的新市民、青年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期原则上不低于1年,不超过3年,满足条件可续租。
具体解释如下:
定义与目的:
定义:保障性租赁住房是住房保障体系的一部分,与公租房不同,它主要面向新市民、青年等住房困难群体。目的:解决这些群体的住房问题,提供租金和押金方面的保障,避免超额收取。
申请条件:
户籍与收入:申请人不限户籍,不要求收入。合法就业:需要在本市合法就业,以劳动合同等方式确定。住房困难:家庭在本市一定区域内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
租期与续租:
租期: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年,不超过3年。续租:合同期满后,如果承租人仍满足准入条件,则可以续租。最长租期:除公租房外,其他保障性租赁住房没有最长租期的限制。退出条件:保障对象在上海购房或离开本市等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情况,房屋将收回并用于周转。
租金与押金: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可按月或按季收取,但不得提前收取超过一个季度的租金。押金:租赁保证金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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