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政府为了积极推进农村住房条件改善,特别推出了农房改造补贴政策。这一政策惠及广大农村居民,旨在通过经济补贴的方式,鼓励农民对自家住房进行装修和改造,提升居住环境和居住质量。据了解,该补贴政策覆盖了用于旧房装修、厨卫改造等多项内容,补贴力度大,操作简便。符合条件的农户只需按照规定的流程准备相关材料并进行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即可获得相应的资金补贴,用于改善和提升自己的住房条件。
- 1、扬州市农房改造补贴政策
- 2、农村旧房改造政策最新规定
- 3、农村旧房改造政策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扬州市农房改造补贴政策 (一)

贡献者回答扬州市农房改造补贴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补贴范围和标准:
对2025年(也有说法是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购置用于旧房(包括城镇住宅和农村住宅)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所需的饰面砖、地板、墙板等材料,按照装修合同中相关物品和材料购置价的15%给予补贴。
每人且每套房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同一套房不重复享受商务部门的家装家居补贴和民政部门的居家适老化改造补贴。
补贴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身份证、银行卡、房屋产权证明、与装修企业签订的装修合同及相应付款凭证、物品和材料购置明细表等。
申请人可在指定的申报时间内,通过线上(如“苏银随心办”小程序)或线下(报送至所在地县(市、区)住建部门)方式进行申请。
审核通过后,补贴资金将发放至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注意事项:
申请人在申请补贴后,如果发生退货导致补贴额度或补贴基数发生变化的,需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向申请单位说明,并撤回申请、返还相应已获补贴。
住建部门将对补贴申报情况开展随机抽查,对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严肃处理。
请注意,信息可能随时间发生变化,具体以扬州市住建局发布的最新政策为准。
农村旧房改造政策最新规定 (二)
贡献者回答国家对农村旧房改造的最新政策规定如下:
1. 建房申请人必须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2. 必须遵守“一户一宅”的原则。
3. 必须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4. 改造后的房屋面积不能超出规定限制。
5. 必须具备合法的审批手续。
农村危房改造的申请条件包括:
一、危房改造户必须是具有农村户口且仅有一处宅基地的家庭。一户多宅或户口已迁出的家庭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以下四类农村家庭可申请危房改造补贴:贫困残疾人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农村低保户以及已建档立卡的贫困户。
三、改建房屋必须是已被认定为C级或D级的危房。C级危房指房屋主体结构完好,但非承重墙体有裂缝,屋顶有塌陷等,可通过维修达到安全住房要求;D级危房指房屋主体结构严重变形,地基下陷,承重主体有变形,承重墙有较大裂缝,需拆除重建。
补助资金的发放流程为:
乡镇政府直接向符合条件的危房改造户发放补助资金。危房改造户需向乡镇政府提交相关资料和证明,经过公示无异议后,由财政部门根据标准拨款。危房改造户应在10个工作日内领取补助资金,如有异议可向相关部门申诉。
内容旨在提供帮助,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
农村旧房改造政策 (三)
贡献者回答1. 农村旧房改造政策要求申请人必须是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
2. 申请人必须遵守“一户一宅”的原则。
3. 申请人必须持有合法的宅基地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旧村改造是指对农村中年代久远、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和设施进行标准化改造和维修的工程,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旧房改造。这是一项试点项目,它不仅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变革,还关系到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模式以及其他房地产制度的改革。旧村改造的实施将引发对相关经济政策和制度的广泛讨论和改革,同时也符合经济和相关政策的发展趋势。
以下情况不得申请宅基地翻新改建:
1. 不属于村中规定的五保户、贫困户或残疾家庭等特定家庭,即使住在危房也不符合危房改造的申请条件。
2. 在农村拥有其他住所的家庭,即使现在居住的房屋是危房,也不符合危房改造的申请条件。
3. 家庭人口众多,虽然居住空间拥挤,但所住房屋并非危房的家庭,也不符合危房改造的申请条件。
4. 在城市或乡镇已经购买房屋的家庭,即使在农村居住的房屋是危房,也不符合危房改造的申请条件。
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依法在允许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虽然农村居民的住房属于私人所有,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民只拥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因此,农村居民新建住宅需要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申请,经乡镇政府审核,由县级政府批准。此外,农村居民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宅基地。但在国家征用土地或土地用途需要改变的情况下,或村民宅基地使用面积超标,经过相应的讨论和赔偿程序,集体单位有权调整或重新分配。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 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 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搞新农村旧房有补偿吗的信息了解不少了,槐律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