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管理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53号令

闲置土地管理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53号令

### 闲置土地管理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53号令

闲置土地的管理与处置是优化土地资源利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举措。《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将详细解读该办法。

一、办法背景与目的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土资源部制定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下简称“53号令”)。该办法旨在通过法律手段,对闲置土地进行合理处置,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闲置土地的定义

根据53号令第二条,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同时,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三、闲置土地的调查与认定

53号令明确规定了闲置土地的调查与认定程序。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并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时,可采取询问当事人、现场勘测、查阅复制土地资料等措施。经调查核实,符合闲置土地定义条件的,将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并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信息。

四、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

53号令规定了多种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对于因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闲置土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如下方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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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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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核算、收缴或退还土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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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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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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