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医保已报销部分有权索赔吗 已报销部分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 2、交通事故,去保险公司理赔医药费,要扣我10%,说是非医保的。有这规定么
- 3、调解时医保内的部分要赔吗
- 4、医疗费赔偿要除去医保部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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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已报销部分有权索赔吗 已报销部分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一)
优质回答医保已报销部分有权进行索赔,已报销的医疗费仍可要求被告赔偿。以下是具体分析:
一、医疗事故中的索赔权利
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即使患者的部分医疗费已经由医疗保险进行了报销,但这并不剥夺患者请求医疗机构赔偿的权利。医保的报销是对患者因疾病或伤害所发生医疗费用的基本保障,而医疗事故的赔偿则是针对医疗机构因过错行为对患者造成的损害进行的补偿。这两者是相互独立的,不存在冲突。
二、人身保险的叠加性
在商业保险领域,特别是人身保险,具有叠加性的特点。这意味着,如果患者同时购买了多种人身保险,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各保险公司应按照各自的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并且,保险公司在理赔后,并不获得代位求偿权。这意味着,即使患者的医疗费已经由医疗保险或其他保险公司进行了报销,患者仍然有权向造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三、赔偿的实际损失原则
人身损害赔偿遵循的是实际损失原则,即赔偿的目的是为了补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因此,无论患者的医疗费是否已经由医保或其他途径进行了报销,这都不影响患者请求医疗机构赔偿其因医疗事故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四、公共利益考量
需要注意的是,社会医疗保险事关公共利益,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在患病时能得到应有的医疗救治。因此,无论是侵权人还是被侵权人,都不能从中获取额外的利益。这意味着,在请求医疗事故赔偿时,患者应基于其实际损失提出合理的赔偿要求,避免过度索赔或滥用医保资源。
交通事故,去保险公司理赔医药费,要扣我10%,说是非医保的。有这规定么 (二)
优质回答没有这个规定,保险公司关于医疗费扣除10%非医保用药的主张不能成立,保险公司应对伤者治疗交通事故所受损伤所花费的医疗费予以赔偿。医疗费中非医保用药部分不赔条款免除了保险人责任,该条款系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就该免赔条款在投保人投保案涉商业险时向其尽到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对保险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1在交通事故致人受伤案件中,保险公司常常会主张非医保用药费用不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保险公司对免除赔偿非医保用药费用的抗辩主张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保险公司应提供证据具体说明非医保用药的具体项目和数额,而不能笼统按照总医疗费用数额的10%计算,亦需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非医保用药部分免赔进行了约定。
3、保险公司在受害者医疗费系因治疗交通事故所受损伤而产生,该费用的支出与交通事故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拓展资料:
一、交强险承担的是无过错赔偿责任,既然是无过错赔偿责任,那么当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论在事故认定书中是否认定司机有责任,交强险都是要赔的,只不过有责和无责的赔偿限额是不同的。交强险在赔付的时候,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有责时赔多少,一种是无责时赔多少。当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有责时,不管是全责还是主责或是同责还是次要责任,只要认定机动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交强险就按有责任限额来赔对方,如果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无责的话,那交强险将按无责的限额来赔偿对方。这就是交通事故医药费的规定。
二、保险公司应当对非医保用药进行赔偿。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调解时医保内的部分要赔吗 (三)
优质回答目前最高法院的观点认为,社会医疗保险垫付的医疗费不应在损害赔偿中扣减,被侵权人与侵权人,患者与社保部门建立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并不存在竞合关系,将社保医疗机构支付的医疗费在医疗损害赔偿中予以扣除,有违侵权法及社会保险法之立法本意。追偿制度缺失致社会保险基金大量流失问题应予以重视,人民法院应该将生效判决的内容告知社会保险机构,以便于社会保险机构掌握相关信息从而灵活行使追偿权。社会医疗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在患病时能够得到医疗救治,不是为了减轻有过错的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且受害者获得医保报销的基础在于其投保的保险合同,属合同之债,本案诉请赔偿医疗费用系基于医院的侵权行为,属侵权之债,二者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一审法院将已获医保报销的费用从医院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中扣除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医疗费赔偿要除去医保部分么 (四)
优质回答不应当扣除因参加了医疗保险已得到赔付的部分,不管参加的医疗保险是什么性质。理由是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保险合同关系,另一种是侵权纠纷,两种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不一样的,不能混在一起。在保险公司能否得到赔付与其被侵权能否得到赔偿是不相关的。保险公司不能因为已赔偿了的全部医疗费而拒绝赔付医疗费,同样,侵权人也不能因为的部分医疗费已由保险公司赔付而不再赔偿。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根据该条的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后,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经保险公司赔付后,其仍有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赔偿(报销)与侵权赔偿是两个独立并行的债务。主张保险报销的依据是保险合同,主张侵权赔偿的依据是侵权法律关系,不能因其中一个债务的清偿而消灭另一个。如果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中无关于被保险人由于遭受第三者伤害,依法应由第三者负赔偿责任时,保险人不负给付医疗费责任之约定,保险人应负给付医疗费的责任。因此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精神,医疗费用可以重复给付。
交通事故纠纷属于侵权纠纷,就侵权人责任的减免只能由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能随意减免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医疗保险报销的数额不应从赔偿数额中扣除,仍可就全部医疗支出及其它损失向侵权责任人主张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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