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保质期满后几个月
- 2、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保质期满后
- 3、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
- 4、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几年呢?为什么?
本文提供了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保质期满后几个月 (一)

贡献者回答法律主观: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根据《 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十一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法律客观: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保质期满后 (二)
贡献者回答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进货凭证的保存期限有明确规定,对于有明确保质期的产品,相关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对于那些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产品,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则不得少于二年。这意味着,食品经营者在管理进货记录时,需要根据产品的保质期来确定记录保存的最短时间,确保在任何时候都能提供足够的信息以追溯和核实产品的来源和质量。
食品安全管理的记录要求:
1、记录内容:包括食品的原材料采购、加工过程、销售情况以及产品追溯信息等;
2、记录方式:可以采用纸质记录、电子记录或其他有效方式,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
3、记录更新:应当及时更新记录,确保记录与实际操作相符合;
4、记录审核:应有专人负责审核记录,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和操作的规范性;
5、记录保存:除了法律规定的保存期限外,企业还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保存期限,以备不时之需。
综上所述,食品经营者必须依据规定,对有明确保质期的产品,保留进货查验记录和凭证至少超过保质期六个月,而对于无明确保质期的产品,则需保存至少两年,以确保能够随时追溯和核实产品来源及质量,从而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 (三)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的规定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几年呢?为什么? (四)
贡献者回答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的保存期限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加强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食品安全自查等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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