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复印管理规定是医院为了确保患者隐私权与信息安全而制定的重要规章制度。根据规定,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病历复印,但需遵循一定的流程和条件。申请时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与患者关系的证明材料,并填写病历复印申请表。医院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复印内容准确无误,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病历复印工作。整个过程中,医院将严格保护患者隐私,防止病历信息泄露。

病历复印管理规定 (一)

病历复印管理规定

病历管理是医疗机构的重要工作,涉及病历的建立、保管、借阅与复制等多个方面。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归档后形成病案。病历的管理应由医疗机构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制定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同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在病历的建立方面,医疗机构应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使用唯一标识号码。病历应标注页码或电子页码。医务人员需按照相关规范书写病历。住院病历应按特定顺序排序和装订保存,包括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等。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保管,但医疗机构可经患者同意后保管。

病历的保管涉及门(急)诊和住院病历的管理。门(急)诊病历由患者或医疗机构保管,医疗机构应在收到检查检验结果后24小时内归档。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医疗机构应在收到检查检验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并在患者出院后由病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统一保存。

病历的借阅与复制有严格规定,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外,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需办理相应手续。患者或其代理人可申请复制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在受理申请时审核相关证明材料。

病历的封存与启封在必要时进行,封存后病历原件可以继续使用。医疗机构变更或撤销时,所保管的病历应由变更后或指定机构继续妥善保管。

本规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并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病历管理规范、有序。

关于《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实施要求是什么? (二)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通知 编号:卫医发〔2002〕193号

尊敬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我国的医疗机构管理法规,特别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经过深入研讨和制定,现有一项重要的规定——《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这项规定已在2002年7月19日的部务会议上获得通过,我们特此予以印发,敬请各位遵照执行。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局

日期:二○○二年八月二日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解读 (三)

一、修订背景(一)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原卫生部于2002年组织制定发布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规范医疗机构的病历管理,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使病历管理满足现代化医疗管理需要,医政医管局组织专家对2002年下发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并征求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内有关司局,以及31个省(区、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医政处的意见,汇总修改意见后形成2013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二、修订原则修订对2002版的主要内容进行了保留和完善,同时在新版的规定中体现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体现了新形势下病历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并与近年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做好衔接。三、主要修改内容(一)文件整体系统性、条理性加强。2002年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共23条,未划分章。2013版规定分成7章,共32条,从总则、病历的建立、保管、借阅与复制、封存与启封、保存和附则等七个方面作了更为系统、清晰的规定。(二)内容更加详实、具体、完善。修订后的《规定》完善了以下内容:增加了《规定》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医疗机构内管理病历质量的部门,增加了病历书写、排序及病案装订等有关要求,明确了化验结果归入或录入门(急)诊病历的要求,规定了借阅病历的具体要求,增加了封存病历和启封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或撤销后的保存要求,增加了住院病历的保存时间,修订了门(急)诊病历的归档时间。(三)增加电子病历管理相关内容,体现新形势下病历管理工作特点。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原卫生部先后在2010、2011年发布了关于电子病历系统的规范和通知文件,电子病历在医疗机构中普遍应用。因此,2013版《规定》明确“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并规定了相关管理要求。(四)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做好衔接。近年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对病历的建立、修改、保存、封存等提出新的要求。本次修订注重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衔接,体现新要求。为维护患者知情同意权,2013版《规定》中病历内容增加了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等,同时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的病历内容也增加了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等。(五)符合临床工作实际,更加注重医患双方权益维护。2002版规定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而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封存病历原件。2013版明确规定签封病历的复制件,并规定未完成的病历在封存后,病历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既保证病历资料封存,又维护正常的诊疗秩序。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槐律网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